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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佳木斯市东风区万利农机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上诉人支付约定价款,被上诉人交付约定的农机商品,双方的农机具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上诉人交付的喜登田牌微型耕耘机存在质量瑕疵,属于不应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上诉人在出售微耕机时隐瞒该商品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上诉人返还案涉微耕机,被上诉人退还货款3050元,并增加赔偿上诉人损失,为购买微耕机货款的三倍即9150元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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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佳木斯市东风区万利农机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不具有相应的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部分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本案中,原告崔某某主张其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要求退车返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属于产品瑕疵责任范畴,应当属于合同纠纷,故本院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审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治疗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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