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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英军、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及时间完成工作,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上诉称未完成工作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由于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导致被上诉人另行购进预制板,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外购预制板的差价并无不当。虽然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每天两万元,但该约定明显过高,原审法院按外购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何英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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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田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贵跟随被告田某某一起到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活,王贵向田某某索要劳动报酬时,田某某书面承诺定期给付王贵剩余的劳动报酬6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田某某应按其承诺向王贵支付劳动报酬,王贵要求田某某支付该劳动报酬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王贵的工资款6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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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吴某某提供劳动给被告孙某某服务。被告于2017年7月19日给原告出具1张载明欠款12600元的欠据。原、被告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欠据证实的劳动报酬12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超出欠据1530元、借款100元以及诉讼期间的食宿费、误工费,因原告均无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的超出欠据范围的劳动报酬及诉讼期间的误工费、食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有新的证据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吴某某劳动报酬12600元:二、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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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英伦尚城F区建筑工程项目系原告承包的建设施工项目,王某等10名被告系原告承建英伦尚城项目的劳动者,原告在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拖欠被告部分工资,其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由于各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代为协商双方之间的工资纠纷,只是在双方发生工资纠纷的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行政和治安管理部门处理信访纠纷,且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处理该信访纠纷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英伦尚城F区一标段》项目中所发生的案件,如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甲方(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保证如实出具证据,协调相关部门,将此次垫资作为乙方(原告)应付款进行折抵”,足以证明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并未代表农民工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决定。葛文继、蒋国锋未经王某等10人授权,无权代表该10人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承诺,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给各被告的工资,其应补发被告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未付工资差额共计643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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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某、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英伦尚城F区建筑工程项目系原告承包的建设施工项目,梁红全等15名被告系原告承建英伦尚城项目的劳动者,原告在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拖欠被告部分工资,其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由于各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代为协商双方之间的工资纠纷,只是在双方发生工资纠纷的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行政和治安管理部门处理信访纠纷,且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处理该信访纠纷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英伦尚城F区一标段》项目中所发生的案件,如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甲方(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保证如实出具证据,协调相关部门,将此次垫资作为乙方(原告)应付款进行折抵”,足以证明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并未代表农民工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决定。葛文继、蒋国锋未经梁红全等15人授权,无权代表该15人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承诺,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给各被告的工资,其应补发被告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未付工资差额共计1063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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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某某、车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英伦尚城F区建筑工程项目系原告承包的建设施工项目,单宝童等18名被告系原告承建英伦尚城项目的劳动者,原告在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拖欠被告部分工资,其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由于各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代为协商双方之间的工资纠纷,只是在双方发生工资纠纷的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行政和治安管理部门处理信访纠纷,且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处理该信访纠纷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英伦尚城F区一标段》项目中所发生的案件,如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甲方(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保证如实出具证据,协调相关部门,将此次垫资作为乙方(原告)应付款进行折抵”,足以证明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佳木斯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并未代表农民工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决定。葛文继、蒋国锋未经单宝童等18人授权,无权代表该18人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承诺,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给各被告的工资,其应补发被告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未付工资差额共计786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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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英伦尚城F区建筑工程项目系原告承包的建设施工项目,邱冬霞等20名被告系原告承建英伦尚城项目的劳动者,原告在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拖欠被告部分工资,其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由于各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劳动保障监察局代为协商双方之间的工资纠纷,只是在双方发生工资纠纷的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行政和治安管理部门处理信访纠纷,且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处理该信访纠纷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英伦尚城F区一标段》项目中所发生的案件,如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甲方(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劳动保障监察局)保证如实出具证据,协调相关部门,将此次垫资作为乙方(原告)应付款进行折抵”,该约定足以证明佳木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劳动保障监察局并未代表农民工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决定。葛文继、蒋国峰未经邱冬霞等20人授权,无权代表该20人作出放弃劳动报酬的承诺,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给各被告工资,其应补发被告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未付工资差额共计898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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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伟升(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佳木斯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伟升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故伟升公司与新时代公司、亚通公司、澳通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涉港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在程序方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因被告新时代公司的住所地及涉案《BT合同》的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进行裁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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