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即个体工商户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佳向人社保险认决字(2015)0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宝祥为工亡。佳木斯市向阳区鑫悦休闲会馆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董宝祥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19086元(统筹地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181元×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系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庭审查明��原告董某某有固定工作,故对原告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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