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李某某、佳木斯鑫联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旅客乘坐出租车即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作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应当是该出租车的经营者。肇事车辆挂靠于被告鑫联公司经营,鑫联公司作为承运人与原告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被告李某某作为出租车驾驶人,在驾驶出租车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原告孙某某作为乘客受到伤害,其有权选择获得赔偿方式,原告选择按合同违约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鑫联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构成违约,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鑫联公司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保险,被告鑫联公司作为承运人赔偿原告损失后,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理赔,为减轻诉累,二被告约定,由人寿财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该约定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 ...

阅读更多...

袁某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了被告赵某交纳的管理费,获得了一定的运行利益,被告鑫联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9781.90元(87739元+48754元+1400元+920元+460元+24.50元+44元+3元+6元+431.40元)系合理费用 ...

阅读更多...

袁某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了被告赵某交纳的管理费,获得了一定的运行利益,被告鑫联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9781.90元(87739元+48754元+1400元+920元+460元+24.50元+44元+3元+6元+431.40元)系合理费用 ...

阅读更多...

崔建军与王某某、李某、郭文龙、佳木斯龙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后另行向侵权人追偿。”故对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辩解的肇事司机系醉酒无证驾驶,不应由其赔偿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建军无责任,被告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李某从被告龙某租赁公司处租赁使用,因其擅自将车辆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饮酒后的被告王某某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被告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郭文龙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因该肇事车辆系被告李某租赁使用,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龙某租赁公司及被告郭文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李某亦具备驾驶资质,故被告龙某租赁公司及郭文龙对本起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周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野驾驶黑DD1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38644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200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9235元(55411元年÷12个月×2个月×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43751元(25736元/年×17年×10 ...

阅读更多...

刘某某诉徐战起、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战起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战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徐战起系被告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机,被告徐战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其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13856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8217元(55411元/年÷365天×120天);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4554元(55411元/年÷365天×30日×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3162元 ...

阅读更多...

吕春雨与赵某某、高某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运送货物,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及指挥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有专业驾驶技能的提供劳务者,其在车辆上路前未对车辆进行检查;在车辆从匝道驶向高速公路时,发现车身发抖,方向不受使,事后原告亦向交警部门自认车辆“带病”,但原告没有停车处理或驶离高速公路,而继续驾车行驶,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阅读更多...

赵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包括二次手术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51618.30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360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9108元(55411元/年÷365天×60日×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1472元(25736元/年 ...

阅读更多...

杜某民诉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卢纯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纯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卢纯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系18541.05元;2、误工费、原告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工资,其误工费参照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为17478元(4369.58元/月×4月);3、关于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其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

阅读更多...

徐某与董某某、董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董某某系肇事车辆黑DH5857号金杯牌中型普通货车实际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2782.43元(32045.58元+757.85元)系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亦未能提供误工造成收入损失的证据,故误工损失应按黑龙江省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4678元(44036元÷12月÷30日×120日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秦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秦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秦某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秦某承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门诊费、急救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8025.07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仅提供佳木斯市江南畜禽加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误工证明、纳税证明等予以佐证,考虑原告的户籍性质 ...

阅读更多...

黄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因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负50%,被告李某某承担50%,其中被告李某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代为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及急诊费等),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87915.98元;2、误工费,原告因受伤导致误工,依其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及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期限,为24813元(2757元/月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苏某某、平安保险、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苏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代为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0712.57元;2、关于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期限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为9236元(4618元/月×1人×2个月);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支持 ...

阅读更多...

于某某与巩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被告巩某某驾驶车辆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巩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巩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肇事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巩某某赔偿。对原告于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并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26188.51元(25858.51元+330元),原告提交的于2017年7月28日作CT检查花费730元,因结算日期是2017年2月14日 ...

阅读更多...

姜某某与赵守军、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守军驾驶车辆将原告姜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守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急救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94581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8470元(55411元/年÷12个月×4个月);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9235元(55411元/年÷12个月×2个月×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6000元 ...

阅读更多...

杨某某、张某、薛某某、张某某与钱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死者张作财为被告钱某驾驶车辆运送货物,钱某给付死者劳动报酬,被告与死者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钱某没有对死者张作财的驾驶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及管理,应等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死者张作财明知酒后驾驶系违法行为,却故意为之,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张作财应自负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死者张作财自负70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于洋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告系原告雇员,在被告与原告的另一名雇员在从事原告指派的雇佣活动中,被告将另一名雇员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在享有从原告处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安全生产劳动的义务,在雇佣活动中应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原告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这不仅是规范雇员职务行为的需要,而且是防止雇员任意损害雇主或第三人的利益的需要。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汽车驾驶员未尽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故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已向案外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被告需向原告进行赔偿。基于公平原则,原告通过被告的雇佣活动获取利益,期间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大,也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被告的过错造成的风险,同时原告对被告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

阅读更多...

姜某某与阴法强、陈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阴法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阴法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系肇事车辆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各项赔偿金额为:医疗费51545元(50580元+965元)属合理支出,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外购药物支出费用,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护理费,因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工资收入,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6953元[50275元÷12月÷30天×(150天 ...

阅读更多...

原告潘桂兰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在法定复议期间提出,故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及案外人王中美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原告放弃要求案外人王中美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负20%,案外人王中美负20%,被告王某承担60%。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予以支持,为41439.61元;2、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故对原告误工费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进行计算,为19032元(2379元 ...

阅读更多...

徐广田、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将二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二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对原告徐广田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并结合医嘱予以支持,为50330元;2、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4642元(58569元年÷12个月×3个月×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11000元(100元天×110天);4、营养费,鉴定书中鉴定意见营养期限为90日 ...

阅读更多...

陈淑华与梁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陈淑华无责任、被告梁金某负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梁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结合医院住院病案和鉴定意见,支持41672.91元;2.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意见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与李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吴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李某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70%,被告吴某某承担30%。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40300.36元;2.误工费,因原告系餐厅服务人员,故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餐饮业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16080元(134元/天×120天);3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黑龙江外商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工伤职工提出于2018年5月7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为20400元(2550元/月×8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不提供工作岗位、拖欠原告工资,致使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原告对其所陈述之情形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其陈述事实不予认可,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庭审查明,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停工留薪期为14个月,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被告已按法律规定向原告全部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回到工作岗位工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即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7日工资的诉请 ...

阅读更多...

毕某某与白继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白继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白继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王占海无责任。被告白继成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白继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毕某某及被告白继成各承担50%,因被告白继成承担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43381元;2、误工费,因原告系出租车司机,故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为45120元(188元天×240天);3、护理费 ...

阅读更多...

李淑琴与李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的规定。原告李淑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

阅读更多...

庄某某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处医生在为其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定机构已明确,原告的第一次手术是由交通事故造成,但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致使第一次手术失败,第二次手术是因为医疗行为过错所致的损害后果,原告的致残也是第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医方医疗错误行为原因力占90%,原告自身原因(交通事故)原因力占10%,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并参照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本院确认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辩,本案法鉴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适用错误,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给本院的复函中已答复的很明确,本案是医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非交通事故所致,且医疗损害发生在2015年,故应适用 ...

阅读更多...

芦雪某与崔某某、佳木斯奥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澳跃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与被告崔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崔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负30%,被告崔某某承担70%,其中崔某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代为赔偿。对原告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并结合医嘱予以支持,为38130元;2、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交通运输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2601元(68747元年÷365天×120天);3、护理费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毕某某、白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与被告白继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毕某某与被告白继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毕某某、白继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白继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毕某某承担50%,被告白继成承担50%,其中被告白继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毕某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82136.2元;2、误工费,因原告系出租车司机,故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数额低于该标准,予以照准为41409 ...

阅读更多...

赵某和与孙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原告受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孙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50151.3元;2、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黑龙江省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31320元(116元天×270日);3、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期限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为19200元(160元天 ...

阅读更多...

郭某某与陈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承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急救费及二次住院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50083元;2、原告主张误工费114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按每天160元标准计算,为4800元(160元天×30天 ...

阅读更多...

姜某某与马金海、王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金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马金海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马金海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3793.67元;2、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黑龙江省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7400元(116元/天×150日);3、关于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期限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为9600元 ...

阅读更多...

刘某某、寇某平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比例由侵权人赔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被告刘书军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某、寇某平无责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刘书军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本院对刘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结合医院住院病案和鉴定意见,支持50940元[(门诊费72.22元+738元+80元+12元+129元+399.02元 ...

阅读更多...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林、佟某某、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原审被告周某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根据此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认定上诉人牛某某、原审被告周某和连带承担30%赔偿责任及原审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判根据查明的证据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根据本案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6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牛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文华 审判员  郭建峰 审判员  周 辰 书记员:项欣

阅读更多...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与李金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车辆×××一方负全部责任,李金某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对李金某承担赔付责任。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李金某精神状态、精神伤病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内容客观,鉴定意见与本案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保险公司申请对精神疾病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曹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中航安盟保险公司作为黑D*****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承保的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38556元;护理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4069元(58569元/年÷365天×150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2200元(100元/天×22天);营养费,因鉴定书载明原告需加强营养的明确意见 ...

阅读更多...

王玉山与李某、宋海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原告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并结合医嘱予以支持,为30463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24200元(100元/天×242天);3、交通费为726元(3元/天×242天);4、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71046元 ...

阅读更多...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边某某无责任,被告刘佳叶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刘佳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马文英为该肇事车辆的实际登记车主,故被告马文英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李佳淮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李佳淮作为肇事车辆的承租人,即机动车管理人,对肇事车辆享有占有、支配及收益的权利,其将肇事车辆出租给被告刘佳叶并收取相应报酬,对机动车上道路行使负有与相同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故被告李佳淮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佳淮虽辩称其与被告刘佳叶系共同承租该肇事车辆的关系,但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杨秀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秀某与被告李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秀某、李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杨某某无责任。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作为黑KX****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承保的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秀某在本次事故中亦受伤住院。本院在肇事车辆承保的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预留医疗费5000元、其余费用2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30757元;残疾赔偿金,为54892元(27446元/年×20年×10%);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 ...

阅读更多...

钟某某与王某、王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急救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55696.9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6528.80元(50275元/年÷365天×120日×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3200元(100元/天×32天);营养费,因鉴定书载明原告需加强营养的明确意见 ...

阅读更多...

栾淑荣与刘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大众新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案外人李金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被告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刘某与案外人李金山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被告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询问,原告同意放弃向侵权人李金山追偿的权利,同时自愿承担被告刘某修车费6120元的一半,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5937.75元(住院费24467.75元+门诊费1095元+80元+急救费295元),系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崔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张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作为黑DU****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承保的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急救费、医疗器械、防褥疮气床垫、血费、用血互助金,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42358元;护理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3087元(55411元/年÷12个月×5个月×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阅读更多...

曲某和与张金库、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比例由侵权人赔偿。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被告张金库负全部责任,原告曲某和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应当按照赔偿顺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彬系肇事车辆车主,亦是被告张金库的雇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张金库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田彬垫付医疗费20000元及被告阳光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的10000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 ...

阅读更多...

钟某某与丁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被告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某某此事故无责任。被告丁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

阅读更多...

魏秀某与陈某、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魏秀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黑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承保的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60619元;残疾赔偿金,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1472元(25736元/年×20年×10%);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从事第二职业,故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5000元;护理费 ...

阅读更多...

宋秀某与朱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被告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规定。由于被告朱某某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朱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宋秀某无责任,故被告朱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因原告与被告朱某某和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且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已按照协议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住院时垫付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胡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由于被告胡某某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故被告胡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理赔。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伤情鉴定意见书中未对原告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根据庭审证据足以确认原告所受损伤系由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故本院对原告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予以确认。对原告刘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 ...

阅读更多...

贾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徐某某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徐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17468元;2、护理费,护理期限及人数参照鉴定意见,其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为11200元(160元天×10天×2人+160元天×50天×1人);3 ...

阅读更多...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向军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上诉人李向军交纳了保险费,上诉人于2014年7月9日10时27分出具了投保确认时间为2014年7月9日10时15分的保险单,此时双方保险合同已成立生效。对于保险单显示的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0日0时起的约定,实际上形成了对保险人一定的责任免除,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上诉人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该条款对被上诉人李向军进行明确说明告知,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拖延承保,使得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部分落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合同订立后不能立即得到保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向军之间对交强险生效时间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驾驶员醉酒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上诉人富锦市中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作为施工单位,有保证安全施工和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刁成国未佩戴安全帽,也不能证明刁成国存在其他过错,其认为受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减少上诉人赔偿数额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刁成国从富锦市中医院转入哈医大附属四院住院治疗,是为了得到更好的救治和恢复,不属于故意扩大损失,上诉人不承担刁成国在哈医大四院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转院治疗发生的交通费3950元也属于合理支出,应由上诉人承担。三、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受到影响而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损失赔偿。本案中刁成国虽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导致八级伤残,但其在诉讼期间因患肝癌死亡,不存在因劳动能力受到影响而导致未来可得利益减少的事实,且其死亡结果与其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故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20年标准进行计算,而应从事故发生时计算到其死亡之日止,残疾赔偿金应为4899.25元[19597元×10个月(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3月1日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杨某某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32116元;2、护理费,参照护工标准进行计算,为24311元(151元/天×41天×2人+151元/天×79天×1人);3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