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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直至民警到达,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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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一直在现场并参与实施抢救,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没有再犯罪危险,予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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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6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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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郝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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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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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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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给被害人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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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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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彭某某乙甲、崔某某乙、赵某某乙、赵某某丙、孟某某、赵某某丙、孟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乙甲、崔某某乙、赵某某乙、赵某某丙、孟某某请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其合理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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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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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亚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且受害人也存在过错,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予以考量。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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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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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八车不同程度受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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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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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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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相撞,并致他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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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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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受害人甄某甲重伤,十只绵羊,两只羔羊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庭审时被告人辩称不是逃逸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安某某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一次性赔付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为清,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以上情节,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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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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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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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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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期间,受害方与被告人沈某亲属双方已自行和解,受害方谅解了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对其有从轻处罚的愿望,可依法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沈某真诚认罪,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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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检验、且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死者家属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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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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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该种机动车车型驾驶资格而驾驶该种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驾驶有区别,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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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文怡法定继承人以及被害人兰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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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柴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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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所举其他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乘车人崔提向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主动随公安机关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宽处罚。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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