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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与一审被告人杨某某各自赔偿上诉人闻某某直接经济损失50487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的赔偿数额准确,审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改判杨某某给付鉴定日后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期限为20年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将上述期限确定为5年,并为上诉人保留了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依兰县林业局、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应对杨某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依兰县林业局仅是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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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肇事车辆拥有所有权的运输公司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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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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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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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已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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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以及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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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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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自首,以及不应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355200元、丧葬费19299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关于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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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孟某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鉴于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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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谷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均某某近亲属,而被害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亦均表示对其谅解,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谷某某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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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及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已表示对其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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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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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鉴于其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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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替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审 判 长  范清禄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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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岩峰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岩峰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均系被告人近亲属,而被害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亦均表示对其谅解,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岩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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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商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替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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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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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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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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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郝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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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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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忠涛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伤者经济损失,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及伤者已表示对其谅解,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视其有悔罪表现,本院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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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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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某逃逸后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向法庭表示对被告人给予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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