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为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举示了《借据》一张,被告何某苹、吴中华到庭质证无异议,应认定该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62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为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举示了《借据》一张,被告何某苹、吴中华到庭质证无异议,应认定该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据中约定利息1分,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为年利率,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何某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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