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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汇利薯业有限公司、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单位职工,2018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依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时,该表当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未发放经济补偿金、未领取安置费”该登记表中有上诉人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审调查中,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按照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法院依照劳动监察部门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汇利薯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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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汇利薯业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单位职工,2018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依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时,该表当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放经济补偿金、未领取安置费”该登记表中有上诉人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审调查中,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按照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法院依照劳动监察部门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汇利薯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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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汇利薯业有限公司、宋某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单位职工,2018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依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时,该表当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放经济补偿金、未领取安置费”该登记表中有上诉人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审调查中,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按照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法院依照劳动监察部门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汇利薯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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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汇利薯业有限公司、宋某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单位职工,2018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依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时,该表当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放经济补偿金、未领取安置费”该登记表中有上诉人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审调查中,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按照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法院依照劳动监察部门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汇利薯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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