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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