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谅解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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