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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决定从轻处罚。鉴于各原告人的合法损失基本能得到赔偿,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梁某某尚在哺乳期,决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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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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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1 、娄某2、娄某3、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1、娄某2、娄某3请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为690496.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32975.0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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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后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案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10,0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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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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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同原告人刘某1、张某1、张某2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三原告人对常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常某某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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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付某家属的精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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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万某1、吴某2、万某2、崔某、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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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肇事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要求合理的经济损失372429.26元依法给予保护。因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120000元按照二原告损失项目费用比例给予赔偿,不足部分252429.26元(王:191761.91元,赵:60667.35元),由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李某承担的责任比例80%即201943.41元(王:153409.53元,赵:48533.88元)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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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小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吕小军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崔某2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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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果,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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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尾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行车道路上靠边停车维修车辆时,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某3醉酒、超速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导致五人死亡,事故中王某3和原审被告人王某5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审被告人王某5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5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5所驾驶的牌号为×××2号车辆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所有,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2号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改型、超载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即保额的10%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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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田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附带民事部分计算方法、赔偿数额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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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嘉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李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告人李嘉某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蕫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蕫某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265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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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在保险理赔金之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1174137.5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保险公司赔偿以外部分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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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邱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拨打120、122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因交通事故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医疗费1638.05元、何某1的医疗费8219.85元,由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及相应的病案予以证实,故对于二人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丧葬费36389.5元、死亡赔偿金589446元,何某1的残疾赔偿金589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以及何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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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因该权利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原审判决未予明确亦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故原审判决未予明确不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主张因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保险合同应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保险合同所约束的是合同双方,不应及于第三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针对的合同对象是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亦不能直接作用于第三方,故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乌海市日亨物流有限公司是否与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诉人保险公司并无利害关系,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姚某某与原审附带民事各原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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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及其委托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提出代理意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曹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及其代理人以“王某乙是非农业户口其抚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佟某某、蒋某某不承担责任是不当的”为由提出上诉。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已经给予了充分论证,上述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丙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甲、曹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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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人曹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曹某投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原审判决对此已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宇桐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李晓霞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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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某2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2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鄂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鄂某2在现场等待公安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鄂某2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规定,被害人吴某2的经济损失为69049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9500元(32975元∕年×20年)、丧葬费30996元(5166元×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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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购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租床费、复印费、实际发生护理费、实际发生特殊护理用品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440701.00元、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54750.00元的数额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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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凯莱公司雇佣解某做旅游宣传工作,解某去赤峰报送旅游合同时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凯莱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将未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交给被告人解某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过高部分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赤峰凯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栾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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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因交通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考虑,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中虽有驾驶员要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但未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戴鸥审判员杨丽审判员苗宇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刘家卿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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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与、马海生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海生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马海生打电话报警,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马海生积极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5万元,后与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海生除去已经支付给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赔偿款外,被告人马海生再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且已全部赔偿到位,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马海生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海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可以宣告缓刑。因被告人马海生交通肇事的行为给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告人马海生已与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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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在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某受被上诉人黄X显雇佣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崇X臣死亡,上诉人崇X旭、崇X福、初X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被上诉人黄X显应予赔偿;上诉人李某某驾驶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灯塔X财运输队,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崇X旭、崇X福、初X文提出的应按城镇收入标准赔偿上诉人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在卷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崇X臣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镇米X沟村XX号,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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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投案,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害人白某某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可减轻熊某某的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损失总额的70%予以赔偿。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4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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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杜志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1.伤残认定不合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上诉人呈保的主挂车,在本案中结合为一体使用,保险只能按照主车险种赔付,挂车不参与赔付,3.马某等三原告人的营养费不应支持,张某1的住宿费用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代理意见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杜志远因其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依据杜志远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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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乙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但无法达到上诉人马某甲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另查明,陕西宇宏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协议载明:运费付款方式为预付油卡16.5万元,余款货到现场付清运费尾款。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马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核,第一,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12月16日,上诉人马某甲实际经营的×××号货车与肇事车辆×××号货车共同为陕西宇宏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从新疆承运货物到陕西富县,马某甲雇佣马某乙为司机驾驶×××号货车运输本次货物。但因李某甲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落后于其他四辆承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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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逃逸二十分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某、殷某、殷某某、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凡是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首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陈某某、殷某、殷某某、丁某死亡赔偿110000元、医疗费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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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驾驶半挂大货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小型拖拉机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被告人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关于停尸费、整容费、装穿衣服等30000元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丧葬费中,故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被抚养人子女的村委会证明应当加盖派出所印章,虽然当地派出所不给加盖印章但不影响其证明效力,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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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财险某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险,故某某财险某某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三附民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500元、财产损失200元。不足部分由某甲财险某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751.12元(373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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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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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盛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节,被告人陈某妻子周某于2016年1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该肇事车辆原所有人盛某某于一年前将该车给付陈某使用,与盛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致,只是给付时间不同;庭审中陈某与盛某某均表示因盛某某欠陈某钱款4300元,盛某某将该车抵账转让给陈某使用,虽与陈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有出入,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转让不仅仅限于买卖合同,还包括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现该车辆实际已转让给陈某占有、使用、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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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因其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何某1、何某某所提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肇事司机罗某系吸毒人员且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何某1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曾因六次吸毒被查获后强制隔离戒毒或羁押。上诉人何某1作为肇事汽车的临时管理人,在借车时未能对使用人罗某的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疏于注意;何某1的父亲何某某作为肇事汽车所有人,对其儿子何某1吸毒的情况应当明知而仍将车辆借给其儿子何某1使用,依法应当认定二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关系,本院酌情确定上诉人何某1、何某某承担交强险以外3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何某某、何某1与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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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作为侵权人,并为其所有的冀CCXX**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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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财险某某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某、肖某某、肖某甲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余款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44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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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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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肇事后拨打电话报案,且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保险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死亡赔偿金55000元、车辆损失875元;赔偿崔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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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又因肇事司机李某甲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财险某某公司、人保财险某甲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冮某某、陶某某、陈某某、陈某甲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110000元,陈某甲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用合计17833.57元(14833.57元+1500元+1500元),由人保财险某某公司赔偿8916.78元,人保财险某甲公司赔偿8916.79元。剩余赔偿款共计11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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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1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本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人民币9730元,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合计121730元;理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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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郝某某因交通肇事造成上诉人支某、焦某、王某2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上诉人青岛宜科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郝某某系加工承揽关系,因在选任承揽人上有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支某、焦某、王某2、青岛宜科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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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1均有过错,按照7: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害人肖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请求,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害人肖某死亡赔偿金12950元×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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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刘某×、王某×、王某×、王某×、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保证行驶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二×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二×在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庭审中关于刘二×行为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津A×××××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投保期限为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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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德热提·萨拉木与虞某某、虞梓强、刘某某与努尔买买提·吐某某麦麦提与萨拉木·吐某某交通肇事罪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速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准确。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虞某某、虞某某、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萨某某,因其未及时投保,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失了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故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努某某转让涉案车辆后,其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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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原审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错误,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计元审判员 付建红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 冯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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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军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五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x负事故主要责任、宋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周xx作为被侵权人的人身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被告宋xx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宋xx作为晋HS0903“福田”牌轻型货车的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故原告主张被告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医药费10000元,予以支持;主张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因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总数中没有财产损失费,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因其治疗与交通事故致伤无关的疾病支出的费用应予剔除,被告对此辩称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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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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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处在被保险期间,对于因交通肇事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系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能得到及时赔付获得救助,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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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夜间和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秦某某辩解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证人张AA、郭某某、冯某某、冯XX、张A、陈某、吴某某、冯X等人均证实肇事摩托车是秦某某从家中骑来的,案发当日往返行程均是秦驾驶,后乘坐王某等人,未见王某驾驶过摩托车的事实;证人冯某某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其女张某某被秦某某与另一男孩叫去庙会看戏,离开时乘坐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证人王某某证实其子王某不会驾驶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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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刘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的亲属将赔偿款12616.48元支付至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上诉人刘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刘某乙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军雄、邵某丙、邵某乙作为刘某乙的近亲属,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因上诉人刘某甲系附带民事诉讼康忠晓雇请的驾驶员,刘某甲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康忠晓承担,但刘某甲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雇主兼肇事车辆的车主康忠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情况,刘某甲宜承担90%的赔偿责任,邵某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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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恒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恒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恒的亲属能够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此事故的发生王恒负全部责任,因此对于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造成的损失,王恒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还投有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恒明确表示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人寿财保公司在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当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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