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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锅与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容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锅无责任,该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薛某锅因交通事故致伤,其受到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应列入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为150707.43元,有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证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医疗费的支出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庭审后,被告人寿财险德州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薛某锅的医疗费及护理依赖程度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因该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院不予准许,但结合原告的病历记载,原告为腹部肿瘤术后,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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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李某某等与皮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皮某某驾驶的冀F×××××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法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李某某因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对其均有扶养的义务,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予以支持(按50%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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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李某某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某四级伤残,顺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就其损伤参与度建议为80%,本院对此予以采纳。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确定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民事责任的70%,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民事责任的30%。原告合法经济损失为372840元,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故原告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支公司予以赔付,被告李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为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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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刘某平等与庞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庞某某驾驶被告刘建良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对三原告造成侵权,造成三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刘建良的事故车辆在被告燕赵财保保定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且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被告燕赵财保保定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三原告的合理损失,施救费是为减少财产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燕赵财保保定公司应予承担;综上,被告燕赵财保保定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险范围内,给付三原告急救费54元、伤残补助金11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12054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497025元-112054元)*70%=269479元;被告燕赵财保保定公司在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给付三原告112054元+269479元=381533元。被告庞某某、刘建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三原告要求被告燕赵财保保定公司给付理赔款381533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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