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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综上,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5月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王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王某某签字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王某某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99350。被告王某某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19587.06元,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31424.9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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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车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车某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透支本金29990.87元并支付逾期透支款利息5274.47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车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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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靳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靳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靳某某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9864.60元和截止到2018年7月17日的透支利息1507.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6.17元,及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透支本金还请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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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与安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安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行高开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高开支行依其申请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高开支行依约向安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安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故对农行高开支行要求安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安某应向农行高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559.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0.0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5日为3703.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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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核准并向王某某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王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王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王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6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3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2338.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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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行建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依其申请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及章程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王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王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王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消费手续费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59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4.7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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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核准并向张某某发放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张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张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张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消费手续费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85.57元、消费手续费32.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7.71元及相应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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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核准并向刘某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刘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刘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刘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刘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8.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9.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125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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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吕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吕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吕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管理类费用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吕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801.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7.74元、管理类费用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8日为5815.88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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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张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张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张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8.53元、取现手续费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8日为11101.11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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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史某某、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史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表及相应《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郭某某与农行建华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个人卡)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史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史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等,郭某某作为保证人,依约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史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透支利息,要求郭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郭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史某某追偿。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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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卢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杨某应就其与许孟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杨某在本案提交的信用卡对账单与其诉讼请求不能相互对应,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法律关系,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实杨某在本案的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杨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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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景小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景小臣向原告清苑农行申请信用卡,原告依约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因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依约发放信用卡,并履行合同义务后,在该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被告景小臣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故被告景小臣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红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02.85元,利息3578.95元,滞纳金581.33元,共计6963.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要求被告景小臣偿还自2016年4月28日至清偿完毕日的利息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景小臣未答辩、举证,开庭时未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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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农行按照被告于某某的申请,向被告发放了贷记卡,被告凭其持有的贷记卡透支清苑农行本金11999.06元,原、被告间已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清苑农行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于某某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于某某偿还透支本金11999.06元、透支利息927.43元、违约金374.41元、消费手续费93.6元,共计13394.5元,原告提交了于某某的贷记卡,卡号为62×××44的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加以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于某某透支本金产生的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故应由被告于某某支付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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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马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领用信用卡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通过审核被告的收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定给予被告消费额度为10000元的权限,并按合约的约定履行了信用卡使用的说明义务。被告持贷记卡透支消费欠下本金9566.68元,双方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17年3月22日本金9566.68元、利息1103.17元、违约金553.33元,共计11223.18元,提交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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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胡志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领用信用卡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通过审核被告的收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定给予被告透支额度为20000元的权限,并按合约的约定履行了信用卡使用的说明义务。被告持贷记卡透支欠下本金19870.19元,双方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17年8月3日被告胡志民仍欠透支本金19870.19元、透支利息2240.3元、违约金1163.84元,共计23274.33元,提交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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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领用信用卡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通过审核被告的收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定给予被告透支额度为5000元的权限,并按合约的约定履行了信用卡使用的说明义务。被告持贷记卡透支欠下本金4971.97元,双方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17年7月13日透支本金4971.97元、透支利息304.13元、违约金186.83元、取现手续费28元,共计5490.93元,提交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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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赵某某、赵铁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某某使用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向其发放的贷记卡透支380,000元用于在被告亿鑫汽车公司处购买丰田普拉多汽车一辆,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农行唐县支行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赵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农行唐县支行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的借款本金157,121.33元、分期手续费9,626.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79元,利息95,703.16元。应予支持。自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赵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被告赵铁桥作为被告赵某某的父亲,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赵某某的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被告赵铁桥应当同被告赵某某一起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另,被告赵某某从2014年3月9日向原告贷款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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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金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申请撤回其第三条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抵押物宝马7系740汽车的变现价款在被告刘金生、张聪利应当偿还的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金生使用原告向其发放的贷记卡透支900000元用于在被告亿鑫汽车公司处购买宝马7系740汽车一辆,被告刘金生与原告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金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金生偿还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的借款本金432695.63元、分期手续费228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889.31元、借款利息258153.2元,共计723538.14元,应予支持。自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刘金生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被告张聪利作为被告刘金生的妻子,其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刘金生的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被告张聪利应当同刘金生一起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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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田某、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田某垫付车款,被告田某领用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田某未按约还款,至2019年1月16日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合计93965.26元,被告田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刘某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告田某、刘某将涉案车辆抵押给原告作为分期付款的担保,原告主张对案涉抵押物雪佛兰科鲁兹汽车的变现价款在被告应偿还范围内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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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牛某某、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牛某某垫付车款,被告牛某某领用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牛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9年1月16日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借款手续费、违约金合计221069.16元,被告牛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陈某某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对涉案车辆的变现价款在被告应偿还范围内优先受偿,但是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了该车辆抵押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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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申请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该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农行唐县支行要求被告侯某某还贷款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33元;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贷款本金9505.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付复利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贷款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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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徐某某、徐兰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某某使用原告向其发放的贷记卡透支100,000元用于在被告唐县亿鑫公司处购买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被告徐某某与原告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徐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的借款本金45,014元、借款手续费2,471.31元、逾期违约金1,354.17元及借款逾期利息28,106.89元共计76,946.37元,应予支持。自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徐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原告作为涉案车辆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抵押权人,对该车辆的变现价款在其应受偿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被告唐县亿鑫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原告要求被告杨爱花、徐兰坤在继承徐运起的遗产范围内就被告徐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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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杨某某、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原告与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专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杨某某垫付车款,被告杨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被告杨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49590.68元,被告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何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未按约还款、被告亿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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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吴某某、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吴某某垫付车款,被告吴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被告吴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44775.58元,被告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李某、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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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杨某某、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原告与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专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杨某某垫付车款,被告杨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被告杨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49590.68元,被告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何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未按约还款、被告亿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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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姜某某、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姜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姜某某垫付车款,被告姜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但是被告姜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50780.94元,被告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姜某某、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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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使用原告提供的信用卡透支业务后,与原告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借款本金9251.19元、利息2631.08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林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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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邓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振国承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826.01元,利息3954.41元及2017年10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的信用卡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良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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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崔某某、崔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凭证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上述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崔某某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及被告崔某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农行安新县支行借款40,000元并于2017年9月26日到期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利息清单证实截止到2018年1月2日,被告崔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8.89元,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崔某某系王海春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中签字确认对该笔借款知情,故被告崔某某应与被告王海春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崔旭平、王海春作为保证人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在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四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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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李某某、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李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现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43.61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系李某某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某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中签字确认,故该笔债务系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李新年、姬艳奎作为保证人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按合同约定在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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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某支行与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并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约约定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在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后,应按照章程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每月5%支付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额12418.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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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与高丹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高丹丹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处申领信用卡并开卡消费,双方即建立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高丹丹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处申领并实际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返还透支款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拖欠的本金4827.9元、利息1768.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570.7元,共计7167.0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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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与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遵守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支利息及违约金。因原告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扣收被告本金4030.14元,从起诉本金数额中予以扣减,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18×××44.42、利息3440.32、违约金1803.9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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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与被告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申领贷记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贷记卡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将贷记卡交付被告后,被告高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记卡本息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交易手续费等。现原告农行雄县支行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7000.71元,以后利息顺延至履行完毕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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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文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某某、胡雨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资信管理协议》、《特别约定》,为双方之间的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以消费贷款形式向原告购买车辆后,因未按期还贷,由作为贷款担保人的原告为其向银行垫付偿还贷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代垫款本息,并按照分期支付的代垫款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起诉的垫付款数额为32525.74元,但仅提供了30782.28元的垫款证据,故本院确认原告垫款数额为30782.28元。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按照扣划欠款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该约定明显过高,原告起诉时自愿降低为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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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文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特别约定》和《资信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以消费贷款形式向原告购买车辆,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被告王某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向红星支行贷款。现被告王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偿还垫付款本息14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17600元(特别违约金10000元、正常违约金76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符合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与《特别约定》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作为《个人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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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某某、郭红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济支行处使用信用卡透支购买车辆,连续三次以上未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银行的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担保人原告宇某公司代被告贾某某向银行清偿债务61103.11元后,取得向贾某某追偿的权利。原告主张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购车总额80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应按原告实际欠付车款数额56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为16800元。被告郭红某与被告贾某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孟祥永作为担保人,应当对其承保范围内被告贾某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贾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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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通过该信用卡透支款项,其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882元及利息、费用(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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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申请法院信用卡后,应按双方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义务。被告消费后,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原告信用卡所透支花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继续归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原告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透支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透支款24344.71元(其中本金19757.53元、利息3374.45元、逾期违约金1155.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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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郭建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作为夫妻关系,应当及时偿还借款,逾期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建华、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303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郭建华、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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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熊某某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9992.88元、利息4214.22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78.0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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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王会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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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吴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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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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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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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郭巍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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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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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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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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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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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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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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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宫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宫某某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金穗贷记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遵守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贷记卡透支款68074.03元及自2018年2月7日起以59142.36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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