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不服保定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保劳仲案【2018】176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提起本案诉讼,保劳仲案【2018】176号仲裁裁决并不生效。原告申请撤销保定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保劳仲案【2018】176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原告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6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9309元。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原告工作不满一个月,其工资应按双方约定的每月4500元计算。原告停工留薪期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3500元。原告主张垫付医疗费49375元,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押金收据、住院预交款收据及租床费收据等共计82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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