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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冀某起重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2月11日到被告冀某公司上班,从事打磨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许,在用砂带机打磨零件时右手拇指受伤,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6069部队住院治疗48天及被告杨某某是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的事实,有生效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保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和被告杨某某的住院病历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的损伤为右手指离断伤,经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组织专家鉴定和评议,结论为属于陆级伤残,有(保)劳鉴(初)字(2013)13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六级伤残,依法应按其劳动能力残疾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因被告杨某某是在原告冀某公司上班初期受伤,受伤时尚未发放工资,无法确定其月工资数额,由于被告杨某某受伤是发生在201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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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立某织布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博某某立某织布厂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六级伤残),原告博某某立某织布厂应依照工伤保险标准和项目对被告王某某进行赔偿。原、被告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予以认可。原告为被告参保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并给付被告,原告已将劳动能力鉴定费给付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他赔偿项目应为: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原告支付。被告六级伤残,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6个月,具体数额核定为52409元÷12月×16月=69879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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