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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岳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已将房屋卖给原告的情况下,又擅自转卖他人严重违背了合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交付的6套房屋中,陈贵平所购的第二栋第一单元101室,因陈贵平已装修入住,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不宜再交付房屋,应当由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岳某购买的第二栋第一单元的101室的购房款163584元并给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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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鼎基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郡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是否属实?2、被告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针对本案焦点,原告向本庭提供了房屋订购协议书,被告收款单据等,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存在。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开工建设,被告在未全部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前擅自施工建设,并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商品房买卖,实属违法。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书时,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真相,与原告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书,并收取原告订购房款后,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好相关建设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按时交付房屋。被告未及时办理好相关建设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未在犹豫期退还原告房款,也未交付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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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蠡县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售房协议时,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已竣工,但因被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原因,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基于上述原因请求判令解除其和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的售房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7万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又表示不再要求有关鉴定机构对装修部分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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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第三人牟志强、杜某某、肖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锦联望都分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房屋的所有权面向社会销售,原告张某某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013年7月23日,原被告同意将原告张某某所交部分房款(含车库款),抵顶第三人杜某某的部分房款,第三人肖胜利又通过刷卡的方式向被告缴纳了134,661元。此时原告张某某还有剩余房款和门窗水电改造费用未解决,原告并未表示放弃所购4-1-902号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被告便于2014年2月22日,与翟姗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4-1-902号住房卖给翟姗,导致原告张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锦联望都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张某某依法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张某某已付购房款的具体数额,第三人肖胜利向被告代交房款总额为529,085元,生效判决已认定;第三人杜某某的原始合同载明房款、车库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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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校与王素、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王素向原告刘军校借款294000元属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王素在借款条上有签字,应共偿还原告刘军校借款294000元。原告刘军校用该笔款购买二被告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该房屋是二被告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无处分权,属无效合同。原告刘军校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294000元及利息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4年11月17日原告刘军校与被告蒋某某、王素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蒋某某、王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军校购房款2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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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陈某某、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陈某某、北海居天下公司的居间介绍未能促成孔某某与北海大都金沙滩房屋出售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亦未提交支出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据,且双方明确约定“如预订不成功,全款于七天内退回”,故陈某某、北海居天下公司要求孔某某支付服务费、违约金8000元不予支持。陈某某通过北海居天下公司的公司账号为孔某某退款12000元,应视为陈某某收取孔某某的房屋订金20000元的最终收取方为该公司,陈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剩余的房屋订金8000元应由公司返还孔某某。孔某某主张订金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孔某某主张律师费用5000元,仅提供了委托服务协议,未能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返还孔某某订金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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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某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被告、第三人质证,对原告提交的2017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贷款买卖合同》一份、原、被告共同签署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通知/协议书两份、2017年4月4日原告交首付5万元的收据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凭证一份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是当地政府针对目前形势出台的购房政策,适用于本辖区,故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规定,“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本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述规定出台在原、被告签订的《贷款买卖合同》之后,使原告不能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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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高新艳、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新艳、高某某作为清苑区北外环北侧(建业阳光国际)2幢2-602住宅(房产证号保定市清苑区不动产权第0001432号)房屋的权利人,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新艳、高某某将其位于北外环北侧(建业阳光国际)2幢2-602住宅(房产证号保定市清苑区不动产权第0001432号)一套卖给原告,总价款52.2万元,被告高新艳自拿到房产本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事实清楚,有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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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定州市家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胜蓝国际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总价款为183206元,向被告实际交付192206元,对多支付的购房款9000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双方约定交付房屋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起诉之日)已付房款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自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即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日,被告逾期交房60天,违约金损失计算为192206元×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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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辈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对该房屋宅基未经依法登记,未取得房产证和宅基证,故不发生物权上的效力。原告提供村委会的证明及调解不成书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部分宅基的使用权存在争议,被告李某某已经向南小王乡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以上可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涉及的宅基权属部分有争议。被告无权处分该标的物,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宅基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转让款76,000元,原告也应返还被告房屋和宅基。原告称砍伐树木共卖出5,000元,被告不认可、不协商该价值,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和价格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李小辈将卖树木款5,000元给付被告李某某。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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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涿州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系1、涉案房屋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截至庭审结束之日,被告所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其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首付款30885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首付款利息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房款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的损失,故本院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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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涿州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德治亿家商贸有限公司(原北京德治亿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系1、涉案房屋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金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3、被告德治亿家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团购服务费并支付利息。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接受委托进行销售的经纪公司,在出售商品房时均应依法进行。截止到庭审结束之日,被告金某公司所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其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首付款及团购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金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首付款316538元,被告德治亿家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团购服务费5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首付款及团购服务费利息的损失,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的损失,故二被告应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系恶意隐瞒事实、进行欺诈,且原告在购房时应当对涉案房屋的状况有一定的了解,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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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涿州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出示的《居间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2万元为代扣甲方(原告)物业保证金,系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原告和买房人梁磊完成交易,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已将购房款退还给梁磊,房屋买卖一事再无争议,被告即应退还给原告扣押的2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2万元系中介费,但在合同中约定居间方佣金为35000元,因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成且中介费由出卖方承担亦不符合交易规则,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涿州市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物业保证金2万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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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并由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房屋首付款267794元系由原告支付,现双方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首付款26779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擅自将租房费18000元拿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应予以返还。原告为被告交纳的社保款系其自愿为被告管理其社保事务,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返还社保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某购房首付款267794元及房租款18000元,��计285794元。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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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河北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开发建设的浒州幸福家园占用的土地是浒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目的是改善本村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具备购买该村宅基地房屋的资格。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浒州幸福家园购房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就本案而言,被告河北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原告房屋购房款,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付房款137037元及利息,出示收据三张,被告认可其收取的77037元房款,不认可北京华盛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60000元,由于60000元服务费收取主体不是本案被告,本案不做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实际收取原告房款77037元,被告应返还原告房款77037元。原告主张房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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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润泰玉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崔某某、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协议,且原、被告就原协议已达成新的解决方案,原协议已无履行之必要,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欠原告150000元,应予偿还。二被告在原协议中共同署名,应视为二人对库房等物品享有共同所有权,在不能分清占有份额的基础上,对应予偿还的150000元,应连带清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确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顺平县润泰玉某农民专业合作社1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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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潘某某、吴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吴某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首先,涉案房屋坐落在涞源县,原房主为本村村民李铁旦,李铁旦将该房以15万元价格卖给非本村村民潘某某、吴某。2017年7月24日潘某某、吴某又将该房屋卖给非丰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某某。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所以,原告作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丰乐村房屋,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未在该房屋居住。原告要求与被告潘某某、吴某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并要求返还购房款21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2000元,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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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徐元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元子将诉争房产转让原告孙拴柱,以及原告孙拴柱将诉争房产转让与徐永春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让行为,皆因被告徐元子对诉争房产不具所有权,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已经(2014)涞民初字第371号、(2015)涞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先后确定,该物权所有人为徐静。且(2015)涞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及(2016)冀06民终1378号终审判决已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人均不具有处分权。本案原告孙拴柱起诉要求被告徐元子返还购房款,其实际目的就是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孙拴柱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徐元子之间的合同转让因失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础应当予以解除。由此,被告徐元子应当将原告孙拴柱已支付的买房款4万元返还原告。但对于原告孙拴柱要求被告徐元子赔偿因过错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主张,由于其未能提供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且其自身也存在转让过程中核实被告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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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保定速通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涉案房产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在土地性质未转变且建房手续五证不齐全的情况下已经将涉案房屋建成并上市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购房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所述涉案房产所属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不需要商品房开发资质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购房款的实际收款人速通公司以及团购服务费的实际收款人恒帝公司需分别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326905元及团购服务费60000元。团购服务费收据虽然加盖有廊坊共盈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但其并非实际收款人,不负有返还义务,故该公司注销后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其股东石金生、杨美娜个人承担。因合同无效,被告及第三人需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主张由返还义务人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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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胡某某明确拒绝出售合同项下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被告胡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白某某违约金63000元,因违约金本身就兼具补偿损失与惩罚的性质,所以对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本院不再支持。由第三人保管的定金20000元,应在合同解除后由第三人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某违约金63000元。三,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定金款20000元。四,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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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翁某某、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蔡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明确表示其丈夫翁某某不能面签,由其代签。据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系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二被告辩称出售涉案房屋时被告翁某某不知情、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二被告还辩称,因该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在未经银行即抵押权人(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二被告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蔡某某辩称,其没有收到定金10000元,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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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楼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冀保07-规建字(07)0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3060IS(08)(0170)]、《保定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显示该涉案房产的建设单位为被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虽陈述系被告吴某某系借用被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开发,被告吴某某未向被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任何费用,高碑店市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印章系由被告吴某某私自刻制,但均属于二被告之间内部问题,不应对原告产生约束力,且二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在购房时对此知晓,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涉案楼房的建设单位并对其享有所有权,原告与高碑店市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签订的《购房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房款。该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且已实际履行交付,现该房产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吴某某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未按照通知给付房屋差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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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是自愿行为,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该房屋并未实际交接,故未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第5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在2003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2万元并承担损失(自2005年12月1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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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佟淑敏、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石某与安增玉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反诉被告)石某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书》,被告(反诉原告)佟淑敏、安某均同意解除,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反诉被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解除行为自被告(反诉原告)同意解除时生效(即:2017年11月7日)。原告(反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易县附属空院一处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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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保定市金梭子针织服饰制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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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号、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如甲乙任何一方提出中止贷款行为或因提供的房屋贷款手续不完善、证明不属实、资信不够等原因造成贷款未果或交易未能完成,由责任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贷款服务费不予退还。”本案中,因智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应由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故一审法院判令智某某承担中介费19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丁号主张265890元可得利益损失,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智某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审中丁号提供了短信发送记录、解约通知回执单等证据,用以证实在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智某某对履行或解除合同相关事宜均无任何回应,且至今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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