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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治在2012年7月25日与被告太平洋财险保定公司签订的两份交强险合同和两份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原告胡某治交纳了保险费,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原告胡某治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财产遭受损失,在原告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后,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太平洋财险保定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依法合理的赔偿原告胡某治的损失。对被告太平洋财险保定公司不认可施救费的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交警及时对伤者及肇事车辆施救,是必须采取的正常措施,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是为防止保险标的的扩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原始单据中一份电三轮拖车施救费1100元,未注明三轮车所有人,不能证明是对此事故中损坏车辆的施救费用,故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对精神抚慰金问题,被告太平洋财险保定公司认为按50000元赔偿偏高,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二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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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屈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28日01时30许,被告屈某某驾驶被告孙某某所有的冀F×××××号轿车,沿魏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苑区魏村路白团海绵厂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张新保房上,造成原告屈某某受伤、张新保房屋受损、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被告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苑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清公交证字第022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先在清苑区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重转到河北大学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68060.03元,提供票据3张、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原告外购药9280元,提供票据2张、河大医院处方及病历中长期医嘱单第5页、第9页中注明自备人血白蛋白,以上医疗费77340.03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2000元(每天100元计算2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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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俊某、刘某某、王某某、彪宇某、彪宇博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而本案五原告分别为彪亚兴的父母、妻子及子女,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本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的原则,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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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迈与丁黑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丁黑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李迈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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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其理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保险合同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褚某某支付死者李保成死亡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21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冀F×××××三轮摩托车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有原告提交的李保成的冀F×××××三轮摩托车保险单证实,其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其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褚某某各项损失,一、自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8551.02元;二、已支付死者李保成各项损失共计196690.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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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已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本案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本院确定被告陈某某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军良系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陈某某是王军良雇佣的司机,陈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王军良承担。因被告王军良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误工费,原告虽然已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其仍然从事经营性活动,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其从事行业的性质,标准参照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进行了护理,其儿子从事建筑业,有固定收入,护理费按照其护理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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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海某、刘某某等与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宪国驾驶豫F×××××帕萨特轿车与白玉玺驾驶的被告苏某某所有的晋A×××××、晋A×××××挂东风半挂车追尾相撞,致刘宪国死亡。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作出的(2011)第1381030201110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宪国负事故主要责任,白玉玺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晋A×××××、晋A×××××挂东风半挂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车辆承保期间内,对原告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应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原告各项损失数额应分别计算一、死亡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应以河北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23元,乘以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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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定公交认字(2011)第035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赵某某是借用的被告刘某某的车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某对此事故有过错,故被告刘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但其驾驶的车在被告中国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中国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在保险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王某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妥。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5080元、护理费2590元、交通费2150元、伤残赔偿金119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电动车车损费550元,共计47286元。尚有医药费63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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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魏志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志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定公交认字(2011)第042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志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魏志强的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应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保定支公司在保险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参考数据,原告的误工费为12432元÷365天×114天=3876元,护理费为35369元÷365天×11天=106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11天=550元,伤残赔偿金为5958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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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尹国民、张某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鲁G×××××/鲁G×××××挂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尹国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系被告张某伍雇佣的司机,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张某伍承担,被告张某伍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张某伍承担。原告的伤属十级伤残,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参考数据,其残疾赔偿金为16263元×20年×10%=32526元,因原告系执业医师,其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25日共117天,为85.67元×117天=10023.39元(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标准),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间由子女二人护理,但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需要二人护理,其护理费85.67元×14天=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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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河北柳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5日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河北柳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河北柳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A×××××轻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承保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付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关于本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答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在扣除被告李某某给付的34200元后,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肖某某医疗费4000元、二次手术费用6000元、伤残赔偿金14240元、护理费3066.66元、误工费5657.54元、交通费11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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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利、王某某等与王某占、乌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中,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已经认定,陶景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乌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云涛、练素娥和陶志豪无责任。因被告乌某某驾驶的辽N×××××/辽N×××××挂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处投有两份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王某占驾驶的自己的冀D×××××小货车未投保险,但对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占也应先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认定划分承担,陶景新、乌某某、王某占按6:2:2的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的责任为宜。被告乌某某驾驶的车辆是其与被告乌金宝和被告袁静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家庭经营运输,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乌某某、乌金宝、袁静三人共同承担。该事故中的死者张明科、张兰彬、陶景新三人,陶景新是北京市非农业家庭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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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索要工伤赔偿的首要条件,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则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或者雇主责任来要求相应的赔偿,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遭受工伤的劳动者首先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本案中伤者刘军系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与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10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按时为刘军缴纳工伤保险费,刘军依法享有该企业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薛某某系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以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山西左权县双玉电化厂工程,刘军被派往该工地工作,2005年8月26日刘军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事故发生时,刘军与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刘军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定州市宏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宣告破产,刘军的工伤赔偿因工伤保险费缴纳不足,已经(2007)定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2008)保民终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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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考诉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考无责任。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事故车辆冀F219R6的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康雪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康雪涛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应有被告王某某赔偿。事故车辆冀F219R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联合财保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本次事故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定联合财保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定联合财保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对原告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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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海成、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赔偿能力,酌情确定为20000元。虽然原告为完全护理依赖,但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原则。原告主张二人护理20年的护理费821980元过高,酌情确定为480000元。原告主张20年的营养费730000元、纸尿裤费用2044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合法有据的损失有:医疗费3649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误工费4191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6000元、护理费494418元、残疾赔偿金10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67954.07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该事故造成郭某死亡、杨某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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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吉林与被告董某某、人保财险芦台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交警容城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晋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董某某的司机郭建宇负次要责任,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董某某所有的肇事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芦台营业部投保了两份交强险,故王晋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卫吉林为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河北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元计算20年为161620元(8081×20)。原告主张丧葬费19771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万元,根据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的赔偿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王晋生年仅29岁的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0元。原告主张处理丧事5人4天的误工费2000元(5×4×100),交通费2000元,因王晋生的死亡地在雄县,需回山西省古交市办理丧事,此主张符合处理丧事的实际情况,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205391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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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李某某、王兰某、李彬、李某某与被告杨奎彬、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雄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2013)第C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奎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三原告王兰某、李彬、李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四原告由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杨奎彬和原告李某某共同负担,具体责任比例以被告杨奎彬承担70%,原告李某某承担30%为宜;因被告杨奎彬所驾赣A×××××号临牌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关于四原告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认,医疗费一项有相关医院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正式票据证实,本院应予认定,则原告李某某的医疗费应认定32259.12元,原告王兰某的医疗费应认定1058元,原告李彬的医疗费应认定851.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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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民与高万举、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万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万举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全民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因发生事故的冀F×××××吉利轿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先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原告如下损失: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伤后因经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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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原、被告的交通事故中,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险保定支公司承保的强制险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有超出强制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核实,本院确认原告因此次事故获赔的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9145.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50元×26天)。3、护理费22660元(3300元÷30天×206天(住院2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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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保定市世纪汽车城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肇事车辆冀F×××××号汽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肇事车辆冀F×××××号汽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人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均为被告世纪汽车城,被告刘某某出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部分,被告世纪汽车城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各项赔偿费用:医疗费,原告在保定市第一医院住院147天,花费医疗费138616.65元,在保定市第一医院购药花费368元,××器具花费2000元,均是正规票据,院外购药人血白蛋白花费1400元,原告受伤较为严重,购人血白蛋白符合常理,应予赔偿,共计142384元;误工费,原告虽到退休年龄,但确实在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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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已经赔偿原告102000元,原告也表示不再追究两被告责任,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原告的请求亦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党某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①医药费128944.99元;②残疾赔偿金为8081元×19年=1535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党某某120000元,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70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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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时宪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威驾驶被告时宪琦所有的冀J×××××本田轿车操作不当与原告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故程威应对该事故造成的五原告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别核定五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原告齐某某医疗费76842.12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鉴定费771元、误工费24100元(至评残前一日合计241天,241天×日工资100元)、护理费3300元(1人×33天×日工资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住院33天×每天50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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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贾某强诉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董某某、贾某强损失如下:丧葬费:1808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7120×20=14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依法予以支持40000元。综上可得,原告的损失总额为200483元。本案中,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原告的损失总额并未超过事故车辆的保险限额总额,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依法赔付原告董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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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与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驾驶汽车将原告郄某某撞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应予确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韩某某承担,因被告韩某某驾驶的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医疗费47693.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和伤情,应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书原告伤情鉴定为九级不认可,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对司法鉴定的结论效力应予确认。被告应当按照赔偿顺序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损失医疗费47693.6元,护理费3864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104608、精神抚慰金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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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与被告范松松、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范松松驾驶的冀FB1857重型自卸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且负全责,依法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保顺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灵丘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被告范松松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并未界定超载程度以及超载与事故的关联程度,固被告中国人寿灵丘支公司主张超载免赔10%的请求不予支持。鉴定评估费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死者刘五一虽系农业户口,但其与子女已在城镇购房并长期居住,其工资收入亦来源于城镇,固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综上所述,被告中国人保顺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的项目和数额为:刘五一抢救费1399.81元,刘某医疗费8600.19元,上述两项合计10000元;刘五一丧葬费2620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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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容城大队作出冀公高交保公交认字(2012)第1392052012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撞击原告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次撞击被告王三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孙某某不承担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该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责任人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安装假肢费用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某某伤情经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廊红司鉴中心(2013)伤鉴字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郭某某的左下肢膝以上截肢评定为五级伤残,郭某某的左肩关节脱位骨折致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96972元(8081元×20年×60%),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父母二人均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因原告父母共有子女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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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陈某某等与张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某应依约赔偿潘某、陈某某、陈平、鲍玉茹四人陈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98624元,惠阳公司应依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惠阳公司与陈某的遗属达成调解书后,又向交警部门申请并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与陈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现又以“各方达成的调解书中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调解书约定的赔偿款项计算有误、惠阳公司已向陈某家属申请工亡补助金”为由拒绝履行其在上述调解书中约定的赔偿义务,有违诚信,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答辩主张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某某应向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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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谢永斌驾驶的冀F×××××/冀F×××××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经济损失286379.39元。冀F×××××/冀F×××××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50000元。该交通事故发在保险期内,且谢永斌的驾驶证、冀F×××××/冀F×××××号车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故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即在FF5861/冀F×××××号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5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FF5861/冀F×××××号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50000元(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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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应根据侵权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经庭审调查,被告谢某某找到被告马某某为其建造位于西关小学带的商品房,双方约定的是包清工,被告谢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负责结算,再由被告马某某给工人发放工资,故二被告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被告马某某找到原告崔某某等一起施工,并负责给其开工资,故被告马某某与原告崔某某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以及《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谢某某称两层楼房系商品房,故不属于上述之列,所以建造该房屋需要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而被告谢某某选择没有任何资质的被告马某某为其建房,其存在选任过失,故本院酌定其承担事故责任的10%,即22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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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郭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护理期120天,原告提供了涿州市医院2017年12月15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期间两人陪护,故第一次住院55天按两人护理,其余天数按一人护理支持护理费。护工用工协议及护工费正式发票证实护工费每天250元,故支持护理费(55天X2人+65天)X250元=43750元。对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依照鉴定意见营养期120天,结合原告伤情及本地消费水平,本院支持营养费120天X50元=6000元。对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对救护车费用1000元无异议,予以支持。对塑型费用不认可,原告庭下提交了涿州市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在全麻下行双额部人工颅骨修补术,术前颅骨需塑型,费用6000元,故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本院认为,村委会证明及户口本证实傅玉琴系朱某某的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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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某与李彬、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辆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房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依法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房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因被告李彬、范某某未提供能够证明二者关系的相关证据,故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李彬、范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关于医疗费,经核算,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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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曹某某作为投保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和车辆驾驶员已经积极的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告应该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虽然对救援费、车辆修理费提出异议,但救援费确系在施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也补充提交了车辆维修清单及事故照片,两项费用数额合理,被告也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提出异议,本院在庭审结束后找到该村村干部刘佃明进行了核实,两个被扶养人均体弱多病,且赵国香需长年住院治疗,二人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对被告此项答辩观点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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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霞、李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损失依法应首先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侵权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许永义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许永义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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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某与田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资质的机构做出,且鉴定人员资质合法有效,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关于鉴定费及检查费,原告因进行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648元,检查费277.8元,该费用系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英大财险承担;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告提供本人及护理人员隗阳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及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月收入为2000元,护理人员月收入为3300元,本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46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90天,被告英大财险认可46天,本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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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周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信达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当由原告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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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会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因未确保行驶安全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人保邯郸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合理部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被告人保邯郸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人保邯郸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1785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天X100元=6200元,营养费60天X50元=3000元,交通费71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及护理费,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本人及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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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纪翠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且鉴定人员资质合法有效,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因鉴定支付的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紫金财险承担;关于医疗费,原告代某某提供医疗费票据9张,被告张某某提供医疗费票据1张,经本院核实相关票据,对医疗费113930.28元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52天,被告紫金财险认为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90天,被告紫金财险认可20元每天,计算50天,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司法鉴定意见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90天;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涞水县石亭镇大赤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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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野某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涞水县百里峡神奕探野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景区内旅游,被告投资公司有保障原告安全的义务。被告神奕探野公司的电瓶车将原告撞伤,对原告的损失有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也有明显过错。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力本院确定三方的责任,神奕探野公司负担60%,投资公司负担20%,原告自负20%。原告的损失130408.91元,先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045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53452元。余款76956.91元,按责任比例,神奕探野公司赔付原告46174.15元,投资公司赔付原告15391.38元。扣除神奕探野公司先行垫付的22000元,神奕探野公司再赔付原告24174.15元。投资公司赔付原告的15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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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子琰与米某某、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监控室护理票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花费护理费4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提交的营业执照、工资表、误工证明能够证明护理人员月工资为3400元,且停发工资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护理费为400元+3400元月×3个月=10600元。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金额过高,依据原告伤情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30元天。故营养费为30元天×60天=1800元。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提交了其父亲底某在石家庄市区居住的证明,并未提交原告在城镇居住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应以原告户籍地即农村居民标准为依据计算,故伤残赔偿金为12881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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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金娟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金鑫浩因未确保行驶安全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杨某某停放的货车发生刮碰后摔倒,造成金鑫浩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鑫浩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合理部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被告杨某某驾驶的货车所有人为张某某,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车在人保曲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涿州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被告人保曲阳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人保涿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30%,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该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其他人也起诉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原、被告双方对于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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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通州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在涞水县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付医疗费42350.97元,诊断证明载明:外购支具费2000元,庭后开具了正式票据,故予以认定。之后原告又先后住院治疗三次,病情均为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病历记载李某某因慢性咳嗽、咳痰、喘憋10余年,加重入院,不能证实治疗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护理费,被告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误工证明均有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上述证据互相佐证,故本院认定原告在涞水星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事发前月每月工资3300元,事故发生后被停发工资;护理人员原告之子李小杰在保定旭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200元,因护理原告未上班,工资停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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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系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且鉴定人员资质合法有效,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常某某承担;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18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90天,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司法鉴定意见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90天;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常某某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工作单位营业执照、误工证明、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及与被护理人关系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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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牛洪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虽系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故对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予以采纳,认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因鉴定产生鉴定费1648元。对涞源县拒马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涞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8年5月12日出具的《调查材料》、涞源县自来水公司收取原告方2015年至2017年缴纳水费的部分票据三张、购电卡一张及交纳电费的小票两张、涞源县第一小学、涞源县小学、涞源县一中为原告子女陈晓雅、陈晓娴、陈凯阳颁发的奖状三份。被告要求进行调查后再予以确认。经审查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对原告及子女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予以确认。被告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该证据只能证明其具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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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菁菁与刘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是由本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被告刘某某未提供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故对其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因鉴定支付的鉴定费2241.9元(包含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富某财险承担;关于住院时间及医疗费,原告提供北京儿童医院及涞水普泰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原告住院治疗106天,支付医疗费33315.81元,被告刘某某对原告在涞水普泰医院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经核算,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3315.81元予以确认;关于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19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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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赵某某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涞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庭审结束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涞水支公司经调解赔偿了原告除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外的全部损失,因该两项费用并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应由被告赵美某承担。被告赵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美某赔偿原告赵某某鉴定费27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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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郭某等与崔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井雷因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救护车费500元,被告认可,予以认定。考虑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必然发生交通费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10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发表意见: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认为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精神抚慰金,诉求过高,人寿保险公司认可20000元,本院认为,该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四原告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死者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故酌定支持30000元。关于误工费,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因该事故误工其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1987元计算3人7天,支持21987元÷365天×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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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何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各被告对证据一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三实为被告陈述,与当庭陈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五系北京积水潭医院及涞水县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证明,能够证实原告伤情及治疗过程,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六、住院花费及清单明细、外购药、复查修养药费票据:(1)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16日在涞水县医院住院花费6803.20元及费用明细;(2)2014年12月16日至23日在积水潭医院花费5218.42元及费用明细;(3)涞水县医院医药费票据11张,证实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3月8日在家休养外购药153元;(4)2015年3月8日至3月25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证实花费113434.80元;(5)2015年3月23日手术外购药票据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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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与原告赵某某因未确保行驶安全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及小型轿车乘员范玉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孙某某驾驶的冀FA6661号事故车辆系被告李某某所有,孙某某系李某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先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雇主李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李某某认为交警队认定孙某某负同等责任较重,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605.49元,丧葬费23119.5元,交通费1000元,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24141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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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某某与张某新、孙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张某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合理部分损失应予支持。张某新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孙永生,张某新是孙永生雇佣的司机,该车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先由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由雇主孙永生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被告提出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二次手术费,被告认为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二次手术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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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淑英与李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该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依法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100%的比例予以赔偿,因被告李某某与孟某某系夫妻关系,对于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应由被告李某某与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核,原告郑淑英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812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100元/天×3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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