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于原告周某某的损失被告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苏远航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投保相应保险,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某赔偿。现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124725.62元、护理用品花费1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9750元、护理费19890元、伤残赔偿金91644元、救护车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425元共计283957.62元,由被告永安保险在其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共计120000元,剩余损失163957.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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