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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涿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并综合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应认定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工作时间为2011年8月,补偿工资应为2年。工资应认定为1860元/月。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虽为他人代签,但证人和扣缴保险金等其他证据能证明原告知晓,没有表示反对。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故此原告主张双倍赔偿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至于被告是否补交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管辖。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72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涿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经济补偿款372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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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撤诉,同日,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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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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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蠡县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撤诉。2016年12月1日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撤诉后,蠡劳仲字[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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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蠡县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2016年12月1日,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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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未能显示被告旷工,故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无故旷工应予除名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顺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缴费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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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故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在合同期内将被告除名,其除名的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提交的考勤记录表及内部文件等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因自用工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工作不满六个月,故经济补偿标准应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半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按照月工资1380元计算。原告已代扣而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被告的保险费部分,应由原告向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后向被告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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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故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在合同期内将被告除名,其除名的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提交的考勤记录表及内部文件等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因自用工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工作不满六个月,故经济补偿标准应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半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按照月工资1380元计算。原告已代扣而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被告的保险费部分,应由原告向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后向被告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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