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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惠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阜平县冀某枣业有限公司、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冀某枣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与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冀某枣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惠某担保公司为其代偿了贷款本息,原告据此向被告冀某枣业公司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被告冀某枣业公司不能及时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冀某枣业公司给付已代偿的借款本金及给付自2017年6月17日至其实际偿还之日代偿金额的利息予以支持。被告冀某枣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转到原告前任总经理郝玉江(被告冀某枣业公司所称)的指定账户上的500,000元及公司损失400,000多元不予偿还,上述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要求对被告冀某枣业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生产经营设施、汽车、厂房、土地等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齐某某照旺台聚龙移民搬迁小区1号楼4单元5层501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告提供的冀某枣业公司抵押物清单中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4台、运输车辆2辆(车牌号冀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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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彭某与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彭某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彭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0.917083‰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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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博某机械弹簧有限公司、河北恒利弹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定兴县支行及杨村营业所与定兴县弹簧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博某公司承继定兴县弹簧厂的借款债务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该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改制需要,原中国农业银行对包括博某公司在内的不良债权被划入不良资产并剥离,剥离后的不良资产经财政部授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行使债权人职责。2016年9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将对博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后者又于2016年12月28日转让给本案原告众信公司,两次转让均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且详列了债务人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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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车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车某某、郝某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合同及被告王立杰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车某某、郝某某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被告王立杰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车某某、郝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车某某、郝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9518.51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立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立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立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车某某、郝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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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闻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闻某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合同及被告史立新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闻某某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被告史立新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闻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终止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闻某某、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闻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9574.93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立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史立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史立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某某、王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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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韩庄分社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分别签订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故其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陈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4月7日(含本日),被告陈某某拖欠原告本金99,968.95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4月7日(含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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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某某、马某某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故其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主张截止至2016年5月11日,被告孙某某共拖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1818.55元,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马某某作为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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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邸某某、岳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邸某某、岳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邸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606.16元、利息1358.87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邸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岳建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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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曹平乐、耿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平乐、耿某某、望都县万家和公司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曹平乐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被告耿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公司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曹平乐、耿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7.7元及至2018年7月9日的利息18800元、罚息5640元、复利5640元,共计230077.7元,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因数额不能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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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庄信用社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称于2013年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庄信用社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55000元发放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作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王某某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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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某某、郭某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称于2013年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安某某对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认可,被告郭某套对其为被告安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亦认可。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借款100000元发放给被告安某某,被告安某某作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郭某套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7年3月14日(不含本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943.9元、利息18308.4元。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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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高国青、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国青、刘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高国青系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某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高国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3363元共计43363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国青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3363元共计433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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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力、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王力、陈某某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王力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截止2017年5月8日(不含本日),被告王力共拖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773.2元,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王力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力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对被告王力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本案所涉借款并未设定抵押,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自2017年5月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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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孙某某与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望都恒业种植合作社应当按照《保证合同》和《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单笔)》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75,000元、支付罚息2,198.14元(罚息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1月15日),合计77,198.14元,被告望都恒业种植合作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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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韩庄分社与被告王某某、韩某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故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王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王某某多偿还利息685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6日偿还利息1.58元应予扣除。被告王某某应给付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315元及利息57,598.6元、罚息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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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于爱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于爱匣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和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原告和被告张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张某尚欠贷款本金79000元、利息7994.8元、罚息2398.44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陈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于爱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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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诉周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与被告周某某、曹某某均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15年5月31日,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已将借款50,000元发放给被告周某某,且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及罚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835.63元、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7月7日的罚息669.38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复利,原告未提供该项主张的计算方法,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作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曹某某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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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诉高国强、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与被告高国强、杨某某均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杨某某辩称当时是别人找其担保,其不知道借款人是高国强,也不知道贷款用途是购买药品;担保人收入证明是其盖的空白章,内容不是其填写,但未提供证据,且被告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提供担保人收入证明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杨某某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1月23日,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已将借款40,000元发放给被告高国强,且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及罚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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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黄庄信用社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黄庄信用社系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其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王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截止2017年5月23日(含本日),被告王某某共拖欠原告本金26,936.48元及利息2,290.5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某作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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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望都县高某供销合作社、河北省望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故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受让本案相关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农行望都县支行、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被告高某供销社、被告望都县供销联社签订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该债权转让亦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原告盛某某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2003年9月22日、2004年5月31日、2005年9月7日、2007年8月29日、2009年8月24日、2011年8月20日、2013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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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某某、安同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安某某、安同进、马全河、安红帅、贺振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与被告安同进、马全河、安红帅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贺振安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监管保证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保证合法有效。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故其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安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向被告安某某主张权利。原告主张截止2017年8月10日(含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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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田某某、闫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闫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提供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并主张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田某某称该合同系原告工作人员和案外人田占永恶意串通后欺诈被告田某某所签订,应是无效合同,但被告田某某未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且不能证明谈话主体,对该录音光盘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其要求原告出示的闫建军的担保人收入证明和对被告田某某的现场面谈、调查情况表仅载明闫建军的收入来源及田某某的财产状况,其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效力,本院对田占永的询问笔录亦不能证明被告田某某关于该合同系原告工作人员和案外人田占永恶意串通后欺诈被告田某某所签订的观点,且被告田某某认可其本人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按手印,故对被告田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和二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田某某称其未收到账号为********的银行卡,并要求原告提供开卡资料,原告称该银行卡系被告田某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给原告,开卡资料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供被告田某某于2013年3月31日签字确认的记账凭证显示2013年3月31日原告已将贷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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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某某、纪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纪某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纪某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欠部分利息,被告王某某、纪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被告王某某、纪某某不履行合同债务时,被告李海明、赵凤华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纪某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62827.11元及利息129969.62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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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赵海军、蔡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被告赵海军、蔡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赵海军、蔡某足额发放了贷款,二被告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贷款到期后未足额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何永乐、王桂香、赵金伟、李娟娟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应在保证范围内对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某、王桂香、赵金伟、李娟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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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耿保卫、刘某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耿保卫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平、葛永河、耿仿楼、王虎林、孙素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耿保卫、刘某平、葛永河、耿仿楼、王虎林、孙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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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刘某某、艾艳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刘某某、艾艳霞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被告刘某某、艾艳霞亦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刘某某、艾艳霞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景旺、燕素芳、刘老四、刘小敏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某某、艾艳霞、刘景旺、燕素芳、刘老四、刘小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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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刘某某、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刘某某、孙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亦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刘某某、孙某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文会、李红梅、杨磊、王爽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某某、孙某某、刘文会、李红梅、杨磊、王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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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张某某、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张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张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胡某某、胡艳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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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郄超、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李子伟、郄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合同应全面履行,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郄超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应承担合同责任。被告郄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〇五条、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郄超给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9‰计付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9‰的25%加计罚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利息、罚息相应调整)。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郄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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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石某某华融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被告石某某华融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丁素仙、被告赵志中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将3300000元人民币借给被告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被告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被告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石某某华融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丁素仙、被告赵志中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以及要求被告被告石某某华融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丁素仙、被告赵志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被告辩称,被告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担保公司系银行指定,石某某华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还款事项原告亦知情的答辩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出证据予以证实。且补充协议只是对石某某华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水县超亿鞋服有限公司之间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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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杨某某、王某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某某、王某增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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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朱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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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李某某、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李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李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王文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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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王学良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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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李连某、李连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李连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李连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连锁、孙兴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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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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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张某某、张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张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张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某、张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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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李某某、王某、王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李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李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王万利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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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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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会战、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会战,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会战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凌国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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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某、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某某、李国友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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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张某某、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张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张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某某、张连军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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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河北奔亚衣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飞某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第一被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第一被告河北奔亚衣业发展有限公司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河北飞某制衣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60万元借款至2013年3月8日仍在还款,480万元借款至2013年3月29日仍在还款,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一被告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在保证期间内已向被告何有刚主张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何有刚否认,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何有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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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均与张某某、孙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原告刘某均承揽被告张某某砌砖、抹灰等部分工程,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张某某作为定作人应按约向原告刘某均支付报酬,后双方结算并明确约定了给付期限,刘某均有权要求张某某按约给付工程款并加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孙某某在欠条中签署如逾期未付由孙某某支付,与原告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孙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刘某均要求被告张某某、孙某某支付欠款68275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均要求张某某、孙某某支付10000元的垫付机具款,本院认为与本案的承揽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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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尹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韩村信用社与张金才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尹桂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原告作为法人机构主张该款项权利并无不当,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合同责任。该笔债务发生在张金才和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张金才死亡后,被告郭某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〇五条、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给付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0日间按月利率9‰计付利息(已给付利息1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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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秀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秀丽、龙某房地产公司、工商银行保定红星支行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有效。截至2018年6月30日,马秀丽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25156.29元,龙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代马秀丽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龙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有权向马秀丽追偿,龙某房地产公司主张马秀丽给付其公司已代偿的贷款本息25156.29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马秀丽应给付龙某房地产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25156.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马秀丽给付保定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156.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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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淑玲、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淑玲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淑玲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王淑玲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借款期内的月利率9.3‰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淑玲与王某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王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徐某信用联社要求王淑玲、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淑玲以其与王某共有的房产做抵押担保,王某同意,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有效。王淑玲到期未偿还本息,原告作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依法对该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某的抗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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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与贾广田、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广田、贾某某、贾东亮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贾广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贾广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贾东亮作为多户联保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按合同约定在最高额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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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与朱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某、贾某某、朱世超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朱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朱世超作为多户联保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按合同约定在最高额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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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与贾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某某、贾某某、贾红光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贾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贾红光作为多户联保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按合同约定在最高额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借款本金20752.41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11月2日利息为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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