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