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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保德县司法局的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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