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起事故造成贺某车辆损坏属实,但其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车损鉴定报告,贺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曹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8706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00元X29天)、护理费10873.80元(120.82×90天)、误工费32621.40元(120.82元×270天)、残疾赔偿金169325.84元(24900.86元×20年×34%)、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06388.36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世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周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提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周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上述情节原审已经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非量刑过重。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齐某某电话报警、报120救治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齐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敬无责任,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确定被告人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以70为宜。被告人齐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理的雇佣司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高某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朱某1、郭某2因交通肇事死亡,作为其近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朱某1的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山东会村,被害人郭某2的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抚松县兴隆乡后趟子村,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害人朱某1、郭某2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关的赔偿项目;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提交的相关票据不能与处理交通事故事项的日期相互对应且部分系非正式发票,但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确有该两项开支,本院酌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等的交通费、住宿费费用为5000元;郭某1的交通费、住宿费费用为4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某辩称,刘某治疗鼻窦炎、结肠炎费用应予以扣除,经查,刘某治疗费用中没有鼻窦炎治疗费用,结肠炎系交通事故导致,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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