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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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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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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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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肇事车辆豫AAAAAA(豫BBBBB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经济损失379623.56元首先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及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22000元,剩余257623.56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赔偿70%即180336.49元,剩余的30%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负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张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达成的赔偿协议,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视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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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薛某某、石某甲、石某乙、郑某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屈某某应予赔偿。屈某某驾驶豫R92367福田重型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车辆在投保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应该在强制险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石某甲、郑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于赔偿费用计算错误的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关于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方法符合法律规定,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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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方面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达成协议,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被告人陈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因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已分别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浙商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浙商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浙商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赔偿数额应按照主次责任划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有据可依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诉讼请求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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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立即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亲属能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告人亲属的谅解,又使被告人胥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胥某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胥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对被告人胥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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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补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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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曹某甲、曹某乙、曹某振起、曹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某宝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民事赔偿数额亦合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曹某甲、曹某丙、曹某乙、曹某振起上诉要求判给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某宝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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