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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亲属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现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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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争议,由于杨某身故时尚未办理户口,其户籍性质应随其父母。上诉人杨玉华虽然提交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表,但工资表无单位盖章,其提交的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4标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杨玉华自2010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止在该项目部下属施工队任装载机司机的证明,因无该项目部的相应资质、主体材料,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未提供所从事装载机司机的从业资格证明予以印证,上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存折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杨玉华长期在外务工。因此,上诉人杨玉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玉华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上诉人陈新兰虽自2012年2月起租住于城镇,但租住于城镇时无经济收入。因此,对上诉人所持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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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赵某定罪及量刑正确。上诉人赵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甲、张某、郭某甲、康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的平安天津分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上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赵某及平安天津分公司所提“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审按城镇居民死亡的赔偿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康某丙虽户籍地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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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从肇事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偶犯,虽然被告人未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可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故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冯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参照2016年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冯某二、冯某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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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其座位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上诉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提标的车辆出险后上诉人未照取车辆钢印号,无法证明确系该公司承保车辆的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高速一公交认字(2013)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肇事车辆辽HXXXXX/辽H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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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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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祝某1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1辩护人提出的祝某1有自首、如实供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祝某1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有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车辆辽K44BXX号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伤残赔偿金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费用赔偿项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经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花费医疗费为178660.31元,伤残赔偿金为122376元,以上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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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尾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行车道路上靠边停车维修车辆时,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某3醉酒、超速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导致五人死亡,事故中王某3和原审被告人王某5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审被告人王某5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5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5所驾驶的牌号为×××2号车辆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所有,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2号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改型、超载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即保额的10%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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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因其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且驾驶与所持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事实做出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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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金海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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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运汽车上路行驶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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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甲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徐某甲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181307.16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71307.16元,由徐某甲承担。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等人与徐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徐某甲通过亲属一次性赔偿对方55000元,对方自愿放弃部分经济损失,该协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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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由其交通肇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车上人员(驾驶员)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辽A0XXXX号的所有人,对该车辆管理不善,对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提出的在该公司投保辽AWFXXX号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可证实肇事车辆辽AWFXXX号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原判根据保险单判令上诉人在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不应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的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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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的辩解,生前系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享受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被抚养人庞某某的生活费,因被害人已满85周岁,对庞某某没有抚养义务,且庞某某有子女七人承担抚养义务,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保险公司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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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长旭对李某某的逃逸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宋长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1、孙某2、孙某3、袁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1、孙某2的法定代理人边某1、孙某3、袁某1的委托代理人孙某3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鸿雁,附带民事被告人宋长旭到庭参加诉讼。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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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郭某1、郭某2、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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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邹某2、邹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由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调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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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提出要求河南大顺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合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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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国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国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国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褚国文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国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褚国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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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某某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王某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经商、居住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其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结合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因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赔偿金按16年计算为526016.00元(32876.00x16)。丧葬费为285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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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杨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赔偿责任限额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肇事逃逸行为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因肇事车辆于案发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重量,故享有10%免赔率的答辩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不存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擅自撤离现场的行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均为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逾期未提供证据证明基于以上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付某乙甲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对保险公司以上两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的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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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购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租床费、复印费、实际发生护理费、实际发生特殊护理用品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440701.00元、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54750.00元的数额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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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杨某某虽然自身有病,但是因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骨折,且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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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报案并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吉林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根据事故原因、责任及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二年;无其他增加刑罚量的量刑情节存在,确定本案基准刑为二年;根据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五个月;根据赔偿谅解情节,减少基准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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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肖某某;周某丙;武学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学元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死亡一人,二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被告人武学元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学元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该罪,其具有前科。被告人武学元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武学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以上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学元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武学元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周某乙停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车下捆苫布的被害人被自己车辆碾压致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武学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人保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关于被告人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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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罪应予惩罚。公诉关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方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倪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受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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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格某保险金人民币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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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马英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王某功、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行为给上诉人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王某功、陈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系初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对其自首情节和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情节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宁夏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实施,而该赔偿标准是上一统计年度即2013年的统计数据,一审法院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故上诉人马某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未戴头盔,应承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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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生在道路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遇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未观察路况后通过,以致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红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与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俊提起的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的陪护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过高的辩论意见,本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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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王某、王某1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于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2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因肇事车辆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该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理赔外的尸检费应由车辆的所有权人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锦州市太和区公路管理段负担。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抢救费、“120急救费”,予以支持。关于财物损失费,因被害人的衣物及自行车损坏,酌情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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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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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十级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车辆,致二人多处轻伤、十级残,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三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承担30%责任、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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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振国提交证明,因不能证实原告人孙振国有固定收入,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被告人武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武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惠��、张春祥、张启超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振国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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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偶犯,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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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苏某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人民币414371.3元,提高被上诉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在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判决被告人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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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原审认定:1、上诉人魏某、韩某2、韩某3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643600.32元。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韩某2、韩某3予以赔偿,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韩某2、韩某3予以赔偿。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30%责任。4、满洲里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合理。关于上诉人魏某、韩某2、韩某3所提满洲里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支持上诉人魏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因三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满洲里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人赵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和证实上诉人魏某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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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维持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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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李X系自首,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原审判决给付鞠X华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经查,新城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鞠X华已年满60周岁,又系新城村农民,体弱多病,应认定鞠X华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依靠被害人关X1扶养,故对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原审被告人李X应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文圣交警大队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人李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人李X承担80%的责任,被害人承担2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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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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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其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害人家属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未超过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故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其户籍性质与最高法院的相关意见相符。对此情况,应比照城镇户口来计算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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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大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国华 审 判 员  包淑英 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 书记员:张鹏 宁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上诉人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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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肇事车辆有保险,对其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证据证实丧葬费用发生却依然请求赔偿该项费用,刘某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也均同意赔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及刘某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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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的雇员,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职,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由雇主姜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车辆未定期检验,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所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本次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事由,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证人王某1、于某等人证言,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现有摩托车倒地后停车,并下车查看所驾车辆是否有刮蹭,在未发现车辆有刮蹭且已有救护车驶来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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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苏某、苏某甲、苏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驾驶的车辆正处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因此该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应赔偿三被告人各项损失共计4922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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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当由肇事车辆辽A×××××号车辆所投保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不予处理。具体赔偿款项及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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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吕某与吕政刚系雇佣关系,吕政刚系雇主,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吕政刚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未将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安华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车辆非法改装的意见,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此未予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其观点,安华保险公司提出的此主张不予采信。事故车辆投保三者商业险时未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安华保险公司提出未按期进行安全检验的车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主张安华保险公司未提供合同条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时对被保险人明确释明免责条款,故对安华保险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安华保险公司应在其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吕某承担主要责任,安华保险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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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对其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其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陈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市区环卫队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肇事车辆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市区环卫队承担。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各项费用,其中:1、死亡赔偿金3385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按照2017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385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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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孙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上诉人孙某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上诉称其与投保人签订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孙某某并未持有上述有效证件,且上诉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告知,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不承担418309.41元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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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肇事,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重伤。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做虚假陈述,嫁祸他人,既不配合公安部门处理事故,也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应视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在事故发生后,其为了挣钱外出打工,对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并不知晓的辩解。经查,根据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十大队《关于”10.9”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王某某未配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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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新利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垫付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新利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提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意见,与审理查明一致,予以采纳。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高某2、郭某2、郭某3的各项赔偿金额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582640元;2、丧葬费,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30030.5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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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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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万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上诉人潘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已予认定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潘万某提出被害人骑电动车停靠在快速行车道有过错,以及被害人在阿拉尔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去世,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上诉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潘万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审根据被上诉人潘万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所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唐芳燕、王某2、王发金、代洪贤提出醉酒驾驶不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免责条款的义务的问题。根据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的规定,饮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责任免除的情形。同时,在卷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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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号”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鲁岳”挂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的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害人吴某2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停驶整理货物时,未设置停驶警示标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交警部门认定的被告人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财险和布克赛尔支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宁文学购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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