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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某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由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郑某某所驾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渭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依法应先由财保渭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交强险不足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承保的交通肇事责任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该保险公司应按70%的赔偿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保险金额仍不足以赔偿的损失部分,由郑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管仲作为购车人及实际运输经营者,依法应与其所雇佣司机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贺某作为肇事一方,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其应对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后的余部损失,按30%的赔偿比例予以赔偿。贺某作为实际客运经营人将其所购置的中巴客车挂靠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潼三运司,故临潼三运司应对贺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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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某是运输公司的职工,本案中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余部分,本案不予调整,相关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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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在肇事后能够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有前科,但不属于同类前科,本次犯罪又系过失犯罪,能够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影响,可判处缓刑。对其因犯交通肇事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338元。不足部分971689元由该承保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按70%的责任比例暨680182.23元顶替吴某某赔偿。死者国某的父母虽未还到60岁,但已按接近60岁并且又无再生育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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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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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田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附带民事部分计算方法、赔偿数额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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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造成贺某车辆损坏属实,但其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车损鉴定报告,贺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曹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8706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00元X29天)、护理费10873.80元(120.82×90天)、误工费32621.40元(120.82元×270天)、残疾赔偿金169325.84元(24900.86元×20年×34%)、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06388.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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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范某某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数额,根据范某某亲属办理丧事事宜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赔偿人民币500元为宜。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且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范某某甲人民币110000元,医药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范某某甲人民币509630.31元。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肇事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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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1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某1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本案不予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另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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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警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所驾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足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梁某在行车途中遇到被害人冯某2要求搭车,其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冯某2乘车,其没有收取费用,属义务帮工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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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提出要求河南大顺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合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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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杨某,杨某雇佣孟某某驾驶车辆,孟某某为杨某提供劳务,杨某与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将该车辆挂靠在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客运,松原市松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死亡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徐某、王某3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邹某3、邹某1、邹某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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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和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辽LDZ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辽AV2R**号捷达牌轿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龙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辽LDZ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方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辽AV2R**号捷达牌轿车负次要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分别作为该二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起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姜某某存有主要过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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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对被告人已经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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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陈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吴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与被告人陈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洪军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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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某应在保险公司已赔偿的保险费及其赔偿的损失之外,按照认定的比例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即应赔偿317337元(457337元-50000元-90000元)。被告人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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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咎某有自首情节,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该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发生事故均在保险期间内,每年度车辆检验合格,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对梁某丙死亡按91%比例应赔偿10.01万元;对王某残疾按9%比例赔偿9900元。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元,对梁某丙抢救医疗费按实际支出25%比例赔偿2500元;对王某医疗费按实际支出75%比例赔偿75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是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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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王某某、王乙某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数额过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不予保护;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对被保险的肇事车辆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王某某、王乙某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王某某、王乙某剩余的经济损失,根据交通事故过错程度由肇事车辆半挂牵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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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马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提出的2条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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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机动车,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至安全车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环节,被告人陈某能够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被告人陈某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某在法定刑内从轻量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高某、张某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人民币377.02元,合计人民币110377.02元。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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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对四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凌河支公司在道路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四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各30000元,共12万元,另赔付死者郑某某车辆损失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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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田、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田忽视交通安全,驾驶牵引车辆牵引串挂号牌、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挂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交叉路口处超车,未按交通标线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被害人尹丽光死亡重大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永田于事故发生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如实供述基本罪行,构成自首。综合事故危害后果,造成的损害未予赔偿,未取得谅解等情节,不予从轻处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万林、张玉霞要求以城镇标准赔偿丧葬费25799元、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保全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2400元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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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意见表明,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吉L×××××号大客车在安华保险松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安华保险松原支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在死亡赔偿金项下对二被害人家属平均分配;吉L×××××号大客车在人保财险松原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当在强制险外根据孟某某承担责任比例按70%在投保限额内对二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赵春宝的车辆在平安保险松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徐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因孟某某家属、车主杨宏宇已经对二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因此,对于孟某某、杨宏宇和松运客运公司之间就民事赔偿部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再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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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任某1的损失,依法支持抢救费1069.93元,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丧葬费2577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465.78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孙某1的损失,依法支持抢救费4456元,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丧葬费25779元,王某被抚养人生活费47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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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发生致被害人郭某1重伤、王某1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于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郭某1、王某1共计三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崇文所提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某明知事故发生而逃离现场,朱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并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朱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此,朱某某曾提出复议,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结合当庭播放的侦查人员提取的视频录像及证人焦某某、夏某某证言均证实,两车相撞时力度大,现场遗留大量的散落物,事发后重型半挂车旁曾有三四个人下车查看,当庭,朱某某供认离开现场时发现钢槽制式后保险杠掉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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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经济损失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1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梧桐工业园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梁某3、梁某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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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对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关于上诉人所提其已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应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晋K×××××、晋K×××××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武星星向上诉人的业务人员武黎杰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武黎杰将该车挂靠在祁县启航汽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入保事宜,虽然祁县启航汽贸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和确认处”盖章,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武星星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不成立;关于上诉人所提应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70%承担责任的上诉意见,保险合同关于责任赔偿比例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上诉人未提供该保险合同且亦未提供其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原判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妥,故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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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上诉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交通肇事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肇事车辆的实际经营人应当赔偿;因已经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诉人张某关于其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且肇事车辆所投保险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在对其确定刑罚时,对上述诸因素已充分予以体现,故本院不再予以考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关于原判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供的证据,被害人于2013年即居住在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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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行驶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受害人李明旺在离石区西崖底居住,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永宁煤业的工资收入,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具体赔偿项目为:抢救费5199.1元、死亡赔偿金516560元、丧葬费26480元、因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误工费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421元×5年÷5人=7421元,摩托车损失酌定800元,共计558260.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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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报警,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根明系被告人武某某的雇主,由于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魏根明为肇事车辆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根明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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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由于本起交通肇事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郭某、褚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庆峰予以赔偿。(已垫付部分应予核减,剩余的部分保险公司赔偿后应予返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请求交通费,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无法认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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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原审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错误,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计元审判员 付建红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 冯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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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根据在案的相关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两原告方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认定。具体为:一、因王某5死亡给原告人李某1、王某1、李某2、王某2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48386.83元,其中包括:1、医疗费2260.8元(根据门诊医疗费票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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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与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在现场等候,在事故科干警口头通知其去事故科接受询问时,能于2018年6月8日10时许自行去到事故科接受询问,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带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1家属经济损失,其行为能够取得被害人郭某1家属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晋J57890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杜某1、郭某2、郭某3的物质损失,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杜某1、郭某2、郭某3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杜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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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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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邢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房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邢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房山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被告人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富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按照两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由被告人邢某驾驶的京A×××××、京A×××××挂车辆一方责任主体承担70%的责任、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富全驾驶的晋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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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原告人郜某某、李某某、郜某乙的经济损失为:1、郜某甲的死亡赔偿金54704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305874元。郜某某被扶养年限为18年,李某某被扶养年限为18年,郜某乙被抚养年限为9年。对于被扶养期限前9年,依据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郜某某每年生活费为16993÷2=8496.5元,李某某每年生活费为16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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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毋某某所驾驶的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挂货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805.9元。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丙在高平市人民医院抢救,产生治疗费等共805.9元。(2)死亡赔偿金547040元。庭审查证属实的《劳动合同书》、工资结算表,证实陈某丙系某房地产公司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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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佩隶 审 判 员  刘艳蓉 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 书记员:胡玥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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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白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因本案肇事车辆晋K×××××晋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保太谷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两份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保太谷营销服务部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2000元;剩余损失,被告人中国财保太谷营销服务部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该损失的70%。上诉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理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白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家庭情况,原判已予认定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不再予以考虑。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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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素兵作为×××号车的实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作为雇员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成公司作为×××号车的被挂靠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治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等的各项损失。被害人王某4就读于山西工商学院,但无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于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当与其他二被害人按同一标准确定。据此,参照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关于转发山西省2016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依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秦某因被害人王某2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为201640元、丧葬费27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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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吉木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吉公交重认字(20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挂车未定期年检、超载、超速、弯道超车,应负主要责任;认定被害人郭某未定期年检、超速,应负次要责任。对吉公交重认字(20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按3:7确认事故分担的比例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标准进行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此案,各项损失应按照2013年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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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被告人王××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鑫捷安客运公司聘用司机,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鑫捷安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奎屯分公司做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应该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鑫捷安客运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吴昕×、吴晓×、吴佩×依照主次责任,即70%和30%的比例分别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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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肇事车辆陕K×××××号小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人郭某某的妻子也就是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苗某。苗某于2015年8月12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入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该保险合同尚在有效期内,所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额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张某甲系农村户口,生前与其夫梁某在交口县双池镇寺底村居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张某、王某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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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张某某委托妻子王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主动补偿被害人家属24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认为死者系农村户口,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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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刘某某、魏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梁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中华联合襄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限额内按70%的比例赔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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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喻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喻某自愿向被害人支付10.7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城镇打工、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其相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太平洋财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1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4800元、交通费48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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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张某某、关某、丁某某、丁某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上诉人多支付10万元赔偿款”及代理人意见认为“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之理由,经查,宋某购买保险是以电话营销方式购置,保险公司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向宋某声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及解释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中也未尽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义务,故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宋某上诉称及辩护人意见认为“宋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救助受害人,赔偿受害人”之理由,经查,被告人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本案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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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全意驾驶的豫J×××××重型货车、韩根驾驶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对李全意、赵某的损失,耿某、韩根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院13天,住院医疗费共计3941元;护理费868元;营养费390元;住院伙食费39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原告人请求的4个月误工费24339元,根据赵某的伤情部位、出院医嘱、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支持原告人请求的四个月误工费的请求,但其提交误工收入仅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其交通运输业的职业,本院按照河南省统计的相关行业年收入45823元标准支持,计15274元。综上原告人赵某损失共计21963元。鉴于原告人史某、马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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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案发后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乙死亡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因此,被告人郑某应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郑某已经为辽F×××××号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本案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赔偿应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附带民事原告人支付赔偿款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人郑某已经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履行。关于死亡赔偿金,因被害人张某乙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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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造成其他车辆损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赔合理。量刑适当。董某上诉所提遵化市昊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停车费不应当进行赔偿;吊运费、修理费过高,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上诉人已经与受害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且上诉人自愿认罪,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遵化市昊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停车费、吊运费、修理费系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已提供相关票据证实损失确已发生,董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董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免赔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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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与赵某1;赵某2、才福泉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才福泉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才福泉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才福泉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因赵某3之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合理赔偿,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未就二轮摩托车的损失价值提供鉴定结论,故对其主张赔偿摩托车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待依法鉴定后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无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故对其主张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因肇事的×××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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