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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