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德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德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德国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未保护现场,也未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伤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条件,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及相关保险公司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重审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张某某的刑罚。综上所述,依照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