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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海军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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