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撤回对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撤回对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王贞贞审判员:叶峭峰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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