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让其哥哥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周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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