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吴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吴某某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春节假期期间自称为领导办事就将单位车辆开出,且连续多日将车辆停放在其居住小区由其个人使用,上诉人美方公司未对吴某某违规使用单位车辆的行为加以有效的监管和干预,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事责任划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柳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对柳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次日,主动打电话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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