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给被害人杨某甲、袁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杨某甲、袁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内判处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张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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