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健康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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