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马某某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一审没有予以充分考虑,导致一审裁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核,原判对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对此情节二审不再重复评价,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确定上诉人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体经济状况,导致上诉人赔偿负担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核,原判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判赔,原判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且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马某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马某某具有积极悔罪态度,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上诉理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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