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收监。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常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收监。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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