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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诉邱淑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在本案中,第三人齐发公司与第三人张万霞的拆迁置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齐发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将金点大厦X层X号商服楼安置给第三人张万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一款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安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安置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第三人齐发公司虽然与原告魏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该物权登记的效力是基于债权而取得,而因拆迁取得补偿安置房屋是基于物权而取得,故原告魏某某不能实现该商品房买卖的目的,原告魏某某的异议不能成立,故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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