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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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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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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1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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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1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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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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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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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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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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