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雪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追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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