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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1 、娄某2、娄某3、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1、娄某2、娄某3请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为690496.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32975.0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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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因原审被告人醉酒驾驶,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肇事,不是交强险免责事由,故对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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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张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勇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伤者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王某甲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属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为被害人王某乙系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被告人该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费用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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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某市政有限公司、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轮式自行机械车在道路清雪作业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倒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应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即便是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的自愿、公平原则,保险人亦应尽到提示义务,而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保险人,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格式化文本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其已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据,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呼伦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与本案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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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与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最终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黎某某主动赔偿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鄂尔多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出黎某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将肇事逃逸的免责事由明确告知贺泰公司或黎某某,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刑事部分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确定的赔偿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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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要求的“提示”义务也应当是明确的,而不是在格式条款中体现。原审法院以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为由,认定该免责条款不生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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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池某1、池某2、刘某、周某、程某的谅解,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董某某负主要责任,死者邵某负次要责任,本院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柴亚丽、邵坤承担40%赔偿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经查,董熙哲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国内,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主没有尽到安全保证和警示告知义务,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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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马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提出的2条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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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的雇员,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职,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由雇主姜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车辆未定期检验,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所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本次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事由,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证人王某1、于某等人证言,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现有摩托车倒地后停车,并下车查看所驾车辆是否有刮蹭,在未发现车辆有刮蹭且已有救护车驶来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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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原审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错误,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计元审判员 付建红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 冯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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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依法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医疗费用,依证据应认定为15567.1元;交通费为11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被害人住院3日,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每日100元标准计算,费用为300元;护理费,按照2017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中其他服务业36307元为计算基数,按一人护理计算,费用为2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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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万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上诉人潘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已予认定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潘万某提出被害人骑电动车停靠在快速行车道有过错,以及被害人在阿拉尔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去世,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上诉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潘万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审根据被上诉人潘万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所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唐芳燕、王某2、王发金、代洪贤提出醉酒驾驶不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免责条款的义务的问题。根据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的规定,饮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责任免除的情形。同时,在卷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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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李某乙在事故发生后,虽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而是选择弃车离开现场,直到次日上午(事故发生10小时之后)才到公安机关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被告人李某乙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一直在医院门口等候”的供述系其单方言词证据,即便事实如此,其在医院迟迟不联系被害人家属和交警,亦不符合常理,其行为反映出事故发生后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之后主动到案的行为不影响逃逸情节的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乙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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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韩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后被告人主动到公案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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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致使董罗字、董鹏、董红霞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董罗字、董鹏、董红霞应受偿金额共计44011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天门公司提出朱某某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该公司已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本案中,太平洋财保天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有朱某军签名的“投保人声明”,该声明上载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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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罗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辩称:被告人罗某某系无证、酒后驾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某能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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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荆门公司上诉提出,虽然投保单上签名是否为投保人签字不明确,但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签字行为的追认。经查,一审中太平洋保险荆门公司已认可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投保人签章处签字并非投保人所签,二审中亦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故本院认定投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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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一当订立,双方当事人理应遵守诚实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向周某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保险合同中“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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