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因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闯红灯,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尽力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且能穷尽手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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