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民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民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某2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医院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不能认定其自首情节,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次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管制刑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云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云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云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云龙的辩护人赵艳凤建议对孙云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孙云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代替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鉴于上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在谅解中请求对王某某宣告缓刑。经考察,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王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对上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始至2018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荣某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1撤回上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钱红英 书记员:任桂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立文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吉×××××1号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立文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安装费,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在治疗、评残和安装假肢后另行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后在医院等待并拨打报警电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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