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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于二○○九年十一月十日对被害人亲属作了总计298000元经济赔偿,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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