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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苑某的具体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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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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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李高茂 书记员:马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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