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尸检费、抢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给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死亡补偿费、丧葬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未经车主曹某同意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只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上诉人应承担其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某某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来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任荣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滕 辉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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