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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