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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刘某某的损失是否适当;2、赔偿责任是否要进行分项判决。原审认定刘某某的损失是否适当。因上诉人仅对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有异议,本院对有异议的部分作如下认定:关于伤残等级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仅在一审庭审中口头提出伤残重新鉴定,直至二审庭审结束也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应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原审按公安孱陵法医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某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本案受害人刘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一审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县斗湖堤柳浪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县斗湖堤水陆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证实其于2007年6月起一直居住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柳浪湖社区,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原审法院以湖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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