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其中2004年3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2016年8月2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两起交通事故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成在两起交通肇事犯罪后均逃逸。在第二起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逃逸、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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