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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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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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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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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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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桂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桂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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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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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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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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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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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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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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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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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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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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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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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志学)(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志学)(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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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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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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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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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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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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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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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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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华山)(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华山)(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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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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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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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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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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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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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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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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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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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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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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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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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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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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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詹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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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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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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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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