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双生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双生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由于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且对张双生表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双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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